先不論車商態度的問題,只就契約審閱期來討論。
契約審閱期的目的,是確保消費者在簽定密密麻麻的定型化契約時,
能有足夠的時間好好看契約,才不會不小心簽下顯失公平的條款。違
反審閱期的效力,是條款不成為契約的一部份,卻不是契約當然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審閱期跟契約的猶豫期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所謂的猶豫期,大概可
以理解為契約效力未定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中,契約當事人可以不負
任何理由將契約效力解消。
從事主的描述看來,事主並不是主張契約中有什麼條款他沒有看清楚,
以致於簽定了不平等條約,如果是這樣的話,OK,那事主主張車商沒
有給審閱期間,所以該條款無效,我可以理解並支持。但是今天事主
純粹只是反悔了想要毀約,想要毀棄自己親筆簽下的契約,卻搬出審
閱期當藉口,雖然車商的態度不智,在這個網路消息傳播如此發達的
時代想要跟消費者硬碰硬,最後只會落得一身腥。但是事主這種把簽
契約當成兒戲的態度,也讓人搖頭。
買車真的不是一件小事,在簽約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清楚啊。說真
的,以本件事主的情形,雙方如果真的鬧上法院,就法律的觀點來看,
縱然定型化契約條款部分可能會無效,但是雙方親筆磋商決定的買車
契約(車輛種類、顏色、數量、價格、配備等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因為這部分並不是定型化契約。誰贏誰輸?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