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太多字直接回一篇
關於轉彎車跟直行車的法規改過了
以前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6 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
六、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
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去年6月改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 1 項第 7 款: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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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多看機車有沒有超速
不過不管怎樣主要的肇事原因還是在轉彎車輛
就看全責還是73
如果沒報警也許還可以坳一下對方不懂
但30天的初步分析絕對是以法條為準
不是什麼實務上會怎樣做之類的
PS:同期還有一條法規更改,原汽車停滯黃線不得熄火
改成可以熄火但要處於隨時可發動狀態下
小弟記得相當清楚
之前有兩位大大還在吵實務跟法條規定是不同的
但很抱歉~法條就是法條 規定就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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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賠一賠吧~態度好一點
不要去坳對方你都轉出來了還撞這點
到時候人家火大鬧得你雞飛狗跳
但如果瞞天要價
那就走法律程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