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文中的場景來說(無左轉燈,亦無禁止左轉的路口),
如果要像前面推文的R大那樣以實務面解說,我認為不應以
「轉彎車過半,完成轉彎的時間點」做責任區隔。
因為要過半還是過幾分之幾才算完成轉彎?這多少到底要怎麼訂沒一個準。
而是要以「轉彎車通過分向線,開始進行轉彎」做責任區隔。
就像綠燈要轉換成紅燈的過程中,黃燈的時間長,應該要以
「駕駛人以該路段最高限速行駛中,眼見綠燈變黃燈時,
, 能在停止線前正常煞車至完全停止;或見黃燈時,煞車距離不足,應能穿越路口」才是合理的黃燈維持時間。
今若轉彎車在對向直行車煞車距離已經不足的情況,穿越分向線開始進行左轉,那無疑是討撞,即使你能轉過一半或3/4或4/5。就好像黃燈只亮半秒鐘就變紅燈,然後照你一張闖紅燈,還跟你說先照先贏,這不是很機車嗎?!
但是,轉彎車要如何知道從對向過來的直行車究竟要多長的煞車距離?
「不知道…」
這就是重點!
這就是為什麼現在的法條要轉彎車讓直行車啊!抓不準,就不要猜,那就讓啊。你硬要猜,那就是賭一把囉,賭錯了,就別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