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許多人都曾經在高速公路上遇到過以下的情況。當你在高速公路想要超越前方慢車的
時候,卻發現超車道被占用,而無論你如何的閃燈、按喇叭示意,對方依然無動於衷、自
我感覺良好的"悠遊"在內側超車道。
這種現象不只在會台灣發生,相信也是讓不少用路人恨的牙癢癢的現象。但是這種自私的
行為應該如何解決,好還給所有用路人一個順暢的交通環境呢?
美國的喬治亞州就針對如此的現象通過了一條法案。該法條內容為針對佔用內側車道造成
交通遲緩的車輛祭出罰則,在最近一次眾議院的決議中幾乎全數核准,最後以162比9的票
數順利通過。
這個"打擊慢車"的法條將在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阻礙快車行進的行為視為輕罪。沒錯,就
是"輕罪",究竟國外對於"輕罪"是怎麼樣的認知就讓我們來說明一下。
這項罰則由議員Bill Hitchens提出,這位有見地的官員也曾經擔任過州警的職務。他在
The Atlanta Journal-Constitution的網站上說明:"我提出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教育一
些用路人,他們不應該用90、100的時速龜在內側超車道,而後方卻塞著15、16、17台車
。"
根據國外媒體的資料,只要駕駛被警方發現是導致交通遲滯、佔用內側車道的源頭,他們
將會受到最高1,000美元(約合新台幣3萬元)或者12個月徒刑的罰則,嗯!就是要這種"輕
罰"。這位議員也表示,"我總是告訴別人,禮讓快車的行為是你老媽早該教會你的一種禮
貌,如果有人從後方接近你,你要做的就是移到右側車道讓他們通過,保持車流順暢。"
現在這項法案還需要美國參議院的簽核,不過相信喬治亞州的用路人都相當期待這個能夠
改善交通狀況的法案通過。
這裡不需要過度討論究竟在法定限速之內能否合法的"佔用內側車道",就像那位美國議員
說的,這是一種禮貌。無論從後方接近你的車輛是否超速,"辨識是否超速"、"攔截超速
車輛"、"懲罰超速駕駛"的工作是國道警察,不是你!
如果台灣也能夠對佔用內側車道的慢車祭出重罰,或許高速公路會順暢不少。當然...目
前看來這只是個夢,筆者只希望更多的用路人能夠有"禮讓快車"的觀念,而不是"我已經
開到最高限速了,你休想叫我讓位"的心態在高速公路上"擋路"。
忘了加連結
http://incar.tw/georgia-law-goes-after-left-lane-lingerers-we-cheer
在台灣,就會被一堆人抗議說
"為什麼我要讓道給超速者?"
"我開在上限為何要讓道?"
"要超車的可以從右邊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