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
林姓男子夜間駕車,因為汽車大燈亮度異常,被員警攔停後,
在引擎室發現有線組、安定器等改裝氣體放電式頭燈(HID)設備,
由於車輛行照並未標記有此配件,員警以他私自變更汽車重要設備,
開立一張3600元罰單,林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南地院以法條明文規範,
取締頭燈設備時,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不得單獨取締,
認定員警執法過程違反程序,罰單無效。
未會同監理人員 程序有瑕疵
林姓男子於102年4月27日晚間,駕車行經台中市區,因車燈明亮耀眼,
被執行路檢員警懷疑他有更換大燈,將他攔查後查驗,果然發現相關電路設備,
予以拍照存證後開立罰單。
林男提訟指出,警員非熟悉車輛結構設計者,遇到改裝頭燈設備時,應會同監理站人員,
以專業認定是否舉發,就算員警對車輛結構有疑問,也應該開立驗車單請車主到監理站驗
車,而非濫用公權力直接製單舉發。
警方回應,經查該輛自小客車是100年7月領牌,在行車執照上並無註記「HID頭燈」,
且無任何申請變更資料,卻在引擎室發現「HID頭燈」相關電路設備,
顯見林男的確有更換大燈情事。且員警原本就具備道路交通稽查管理權限,
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法官認定,員警未具認定「HID頭燈」專業審查權限,且未會同監理機關以聯合稽查方式
進行專業認定,僅憑個人感官認知即據以製單舉發,程序未依標準,有重大瑕疵,
且車內相關線組是否與改裝大燈有關,也沒有直接證據,判決林男勝訴,紅單免罰。
新聞連結:http://ppt.cc/m8sn
備註:
員警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
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鑒於氣體放電式(HID)頭燈有無違反上述規則
附件15之標準及規格,須由監理人員專業檢查認定,
是以,內政部警政署於95年6月28日以
警署交字第0950087262號函規定:
車輛車身、引擎、底盤及電系等之違規取締,以員警可以直接判斷、認定者為考量,
否則即應會同公路監理人員取締或由公路監理單位於車輛檢驗時依職權自行舉發,
其中並規範氣體放電式(HID)頭燈稽查取締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實施,
藉由監理人員專業知識身分及相關檢驗資料,
予以認定汽車設備是否合法改裝及有無影響行車安全再據以執法取締,
藉以避免執法爭議,並維護民眾權益。
心得:這樣以後路上一堆騎車的八嘎囧亂改都免怕了
說真的HID不裝魚眼真的是他X的刺眼尤其我又有嚴重散光!!
根本看不到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