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ller (別迷戀哥 哥只是一個傳說)》之銘言:
: ※ 引述《boy777 ( )》之銘言:
: 哥 認為
: 本案應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客觀上雖未經原PO同意而擅取車牌
: 然
: 主觀上行為人並無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
: 得為使用、收益、處份之情形
: 無竊盜之故意不該當本罪
雖然這和車板沒太大關係,不過這位「哥」說的沒錯,這的確不構成竊盜
理由在於「意圖」,也就是主觀意思需俱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在刑法討論竊盜時,主要是看行為人的主觀有無上述要件
(主要是因為手段是屬於客觀要件 只要有易所有為持有即構成)
因此這也是「使用竊盜(下例)」無法構成竊盜罪的主因
舉例來說,某甲想去五公里外的便利商店,可是又不想走路
剛好看到路邊有一台機車A鑰匙沒拔,就把他騎去便利商店後又騎了回來
結果在返回時被車主發現而被扭送警局,在最後的處理上大概會以如下方式
1.竊盜得利(刑):某甲使用了A機車而得到了免於走這10公里路程的利益
2.損害賠償(民):因為A機車被甲使用,而導致汽油的耗損及機車的磨耗,得向某甲請求
賠償
補充一點,類似的問題討論很多,因為接下來牽扯很多學理上的思辨,我就不多作解釋
我只舉出比較粗淺的說明,真的有興趣可以再問比較高明的人
回PO的狀況,當原PO一個車牌被拔掉,以對方表示會返還車牌的情況來說的確沒有構成
竊盜,不過仍可以作出以下反應
1.妨害自由(刑302):這點爭議比較大一點,因為你必須舉證對方拔掉你車牌而導致你失
去移動的自由,的確依照道安條例來說,沒有車牌的汽車不能行駛
在道路上,但不代表汽車本身不能行駛,如果真的提出這項告訴
你需要一個高明的律師來幫你
2.損害賠償(民):你在車牌被拔掉期間所有的損失,完全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包含搭乘計
程車、精神賠償、誤餐費等
3.社維法或道安條例:這部分不是我的專長,但就我印象中,隨便拔人車牌是可以處以罰
鍰的,不過這我真的不確定,一樣請專業的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