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光遠 http://wethepeople.tw/#!/question/-JMPuSL8h4aq9DZncquD
酒駕所產生的悲劇,往往造成重大的傷亡與財產損失,
因此民眾多期待政府提出有效的政策與措施,以預防這類悲劇的發生。
過去,政府預防酒駕,往往採取重罰或加強取締的「干涉行政」作為,
動用大量的警力去進行酒測欄檢,甚至還在酒駕高峰期間,
特別加強包括夜間攔檢這類行政作為的頻率。
警察因此增加大量的夜間勤務,罰則也一再提高,
但酒駕肇事的問題卻還是始終層出不窮。
我們由此可以看出,以警力禁絕酒駕,其實只是治標不治本的方式,
也忽視了酒駕出現的社會成因。
我們認為光有取締或是重罰,事實上是無法真正解決酒駕問題的。
如果沒有從諸如「交通整備」到「酒類過量飲用後的避免駕駛」機制的建構,
酒駕將始終不斷出現在我們的社會。
然而,一個首都市長,其首要的工作在於城市施政的規劃與執行,整備適宜的居住環境,
降低干擾生活正常運作的風險,同時,在危難防免機制上,作必要的應對準備,
這些都是首都市長的責任與工作。
相對的,在涉及人民權益與財產重大限制、甚至剝奪的立法工作上,
並不是其主要的工作,也較無可供市長直接介入的方式。
向來,許多台灣的政治人物傾向將問題個人化、個人道德化,
並因此迴避了社會與政治結構的深層問題。
因此,若想要真正回應這個問題,政策思維就不可以淪為直觀的禁絕、取締。
因此,我們認為,
在制定這類政策的時候,首先就必須揚棄管制性、侵益性之強制手段的依賴。
對於酒駕者,公權力對他們強制的禁止或恫嚇,在台灣從來沒有少過,可是其效果為何,
我們可以從酒駕數字在多次的罰則取締調高後,並沒有明顯增高降低就可以看出。
由於邊際效果的遞減,法禁越嚴,效果卻日益低落,
根本的問題即在於這已經是錯誤的政策方向。
我們更該捫心自問,採取何種的政策應對,才是符合效益且對症下藥的?
舉前紐約市市長朱利安尼的例子吧。
朱利安尼治下的紐約,他終結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治安問題,
靠的就不是強制性、侵益性的手段,而是最基本的市區街廓的安全係數提升,
而這些手段,說破了根本花不了多少錢,不過就是始於路燈的加強與檢修。
請問,這是不是政策回應?當然是!而且是經典與優秀的政策回應。
所以,回到酒駕問題,從督促供酒者防止飲酒者坐上駕駛座,到代駕制度的完善建構,
乃至於與中央政府機關協商、推動修法,
讓飲酒者無法接觸駕駛車輛、甚至車內裝置避免酒駕的設備,都是政策可能推動的方向。
但作為首都市長,除了這些治標的措施之外,
我們更該面對問題的本質與其社會成因而有所應對。
我們必須透過減低或根絕酒駕發生之原因的研究與政策制定,
來改善整體酒駕發生的機率。
這樣的回應,包括借重學界與專家的研究,並且就此進行防制預防之道的研議與制定。
這將觸及整體城市建設與社區建設方方面面的工作,
但卻也可能是從最根本的措施開始應對。
解決「過量飲酒卻仍必須駕車」的問題涉及的多方因素,
有些微小或看似無關緊要,但是都是城市建設必須關注的。
我們深知,國外有許多防制酒駕的措施值得借鑒,
例如:車上防酒駕裝置、推廣代駕車服務等等。
但這些「終端解決」的措施只是政策解決中的後端技術環節。
如果我們忽略防止生成酒駕行為的前端處置,只會虛擲資源,
也不是政策制定與施政的有效應對。
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我們除了採取後端禁絕的措施之外,
更許諾將施政的關注,細緻至「成因的探求與解決」,
如此,才是個真正負責任也關心市民生活的市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