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回文如果有不合規定還請指正
不能否認噓的人也有噓的道理
開車真的還是要注意速限安全駕駛
小弟前陣子也才因為超速開罰去監理站上了一天的道安講習
當時課堂的講師即是當地監理站的站長
在課堂上先問了當天的學員有多少人是因為超速才去上課的
也在課堂上強調超速有錯在先
但是執法規定是人民的權益還請學員自己要了解
今年初的交通執法規定修法
明文規定取締超速違規時
需於取締點前設立明顯的警告標示
(印象中是一般道路需於取締點前300公尺內
高速公路為取締點前一公里內
有記錯的話還請知道詳細規定的內行人指證)
如未依規定執法取締可申訴不得開罰
可用行車紀錄器影像予以佐證
(小弟也在想如果是現場開單告發,罰單上寫的違規地點一定要再三確認)
不過我記得申訴好像應該在繳錢之前就要申請
就像產品售出暨不退換一樣..付錢就等於認了
昨天也在行經國道一號遇見紅斑馬進行超速取締
該取締點路段前原本應該沒有告示
也有看到臨時加了一支"前有違規取締"的告示牌
(字樣跟一般常態"注意速限"或是"前有測速照相"不同
且黃底顏色較為鮮豔,外觀較乾淨看起來也比較新
重點,一看就是臨時插在路邊告示牌)
後來也實際去檢查了自己被開單的路段
那根告示牌就明明白白的插在測速相機前...
單純是自己開車開到恍神阿....Orz
總結:
雖然違規在先本就不應該
但是個人認為這是用路人本來就應該有的權益
既然法規都明文規定了,如果有問題本來就可以使用
以上是小弟自己過來人的經驗.....
祝大家行車平安
消滅三寶?!
2014/08/04 13:23編輯
趁中午休息時間偷找了一下資料
以下附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ppt.cc/NQ8Y
修法時間:103/06/18
條款:第7-2條
內容: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小弟駑鈍不知道怎麼標色.....
大家看得辛苦一點
提供給各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