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測速三腳架前沒有立警告,申訴OK嗎?

作者: raindroplife (Noboru)   2014-08-04 13:09:11
第一次回文如果有不合規定還請指正
不能否認噓的人也有噓的道理
開車真的還是要注意速限安全駕駛
小弟前陣子也才因為超速開罰去監理站上了一天的道安講習
當時課堂的講師即是當地監理站的站長
在課堂上先問了當天的學員有多少人是因為超速才去上課的
也在課堂上強調超速有錯在先
但是執法規定是人民的權益還請學員自己要了解
今年初的交通執法規定修法
明文規定取締超速違規時
需於取締點前設立明顯的警告標示
(印象中是一般道路需於取締點前300公尺內
高速公路為取締點前一公里內
有記錯的話還請知道詳細規定的內行人指證)
如未依規定執法取締可申訴不得開罰
可用行車紀錄器影像予以佐證
(小弟也在想如果是現場開單告發,罰單上寫的違規地點一定要再三確認)
不過我記得申訴好像應該在繳錢之前就要申請
就像產品售出暨不退換一樣..付錢就等於認了
昨天也在行經國道一號遇見紅斑馬進行超速取締
該取締點路段前原本應該沒有告示
也有看到臨時加了一支"前有違規取締"的告示牌
(字樣跟一般常態"注意速限"或是"前有測速照相"不同
且黃底顏色較為鮮豔,外觀較乾淨看起來也比較新
重點,一看就是臨時插在路邊告示牌)
後來也實際去檢查了自己被開單的路段
那根告示牌就明明白白的插在測速相機前...
單純是自己開車開到恍神阿....Orz
總結:
雖然違規在先本就不應該
但是個人認為這是用路人本來就應該有的權益
既然法規都明文規定了,如果有問題本來就可以使用
以上是小弟自己過來人的經驗.....
祝大家行車平安
消滅三寶?!
2014/08/04 13:23編輯
趁中午休息時間偷找了一下資料
以下附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ppt.cc/NQ8Y
修法時間:103/06/18
條款:第7-2條
內容: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小弟駑鈍不知道怎麼標色.....
大家看得辛苦一點
提供給各位參考!
作者: amethystboy (紫晶男)   2014-08-04 13:15:00
作者: StevenAn (Steven An)   2014-08-04 13:20:00
所以行車紀錄器的記憶卡容量要買大一點,我頂多存半個月
作者: john668 (john668)   2014-08-04 13:28:00
也要看你每天開多少KM呀,要是常開容量都不夠用
作者: ck940560 (しけ)   2014-08-04 14:31:00
修法就是修成當場舉發也要告示牌而已照相的部分很久以前就已經有這樣的規定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8-04 16:16:00
現在已經陸續在改成 "前有違規取締" ,照相兩字都貼掉了改成 "違規",大概有人主張公告項目違背立牌標的,警政署修正牌告為統一的 "違規取締"也就是說....從法理主張來看,假如已經立牌"前有違規取締"已經符合要件,不能再以早期的寫法來運作....建議原PO重新審視行車紀錄器(如有)影像是否有相關立牌
作者: StevenAn (Steven An)   2014-08-04 16:40:00
報告,我後知後覺啊...被拍的那天資料已經洗掉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8-04 17:34:00
沒關係,基本上當你要求法令這塊,分局就要依法提示資料所以你要主張的就是要求上面法令要求的行政處分應有的成立項目.....不過呢,還是要看一下法令若網站有公布的話,那......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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