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5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 台中蔡姓遊客開車到宜蘭遊玩,在路口等紅燈,當綠燈亮起前
進之際,李姓女騎士聲稱被車輪壓傷,指控蔡男涉及過失傷害罪;檢方調閱行車紀錄器
畫面,認定李女自行伸腳到車輪下被輾傷,案情大逆轉,不起訴處分。
今年4月間,蔡姓遊客駕駛休旅車,在宜蘭縣羅東鎮南昌街、站前南路路口等紅燈,號誌
轉換為綠燈時,車子緩緩前行,同向的李姓婦人指稱她的左腳腳趾,被休旅車右前輪壓傷
。
蔡男坦承駕車壓傷李女左腳,肇因於紅燈轉為綠燈後,車子正要起步,騎車的李女冷不防
出現在休旅車旁,反應不及而壓傷她的腳趾;李女辯稱,她當時在等紅燈,是蔡男車子
壓到她的腳。
「有圖有真相!」 蔡男休旅車車頭有加裝後照鏡,車上行車紀錄器鏡頭,透過後照鏡拍到
案發過程,承辦檢察官調閱畫面發現,蔡男車子剛要起步,李女騎車自後而來,在蔡男
車旁緊急煞車,左腳置於車輪下輾傷,與李女所說的等紅燈被壓傷情節不符。
此案送交公路總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調查,鑑定結果是李女在綠燈行駛時,未保
持並行間隔,為肇事原因,蔡男部分為綠燈起步煞閃不及,無肇事因素。
檢察官認為,蔡男開車壓傷李女左腳是事實,不過,肇事原因出自李女違規侵入車道,
造成蔡男猝不及防,李女把左腳伸到車輪下被壓傷,事實甚明,全案以不起訴偵結。
李女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質疑行車紀錄器畫面真實性,已聲請再議。
新聞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13254
心得:開車真的要有行車紀錄器~如果沒裝發生這樣的事情那可是要賠上比行車紀錄器貴上
好幾倍的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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