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yu057 (Joe)》之銘言:
: 有兩部,先附上影片,都是用高雄市檢舉信箱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JGqNmHPeq8&feature=youtu.be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1KQxtpiE3w&feature=youtu.be&t=39s
: 超車不要是太誇張的我都還覺得不需要去檢舉,但這種高速亂剪過來的......
第一部影片變換車道完全符合規定,
高不高速不是你目測就能說的算,
且變換車道並沒有規定你要花多少時間以內或以上完成。
唯一有瑕疵的就是變換車道時距離後車過近,
但這在法規上亦無明確規範距離要多遠才能變換車道,
因此他沒有違規,但如果你被他撞到的話肇責主要會在他那裏。
至於逼車.....
來看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3,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你跟他的相遇就只有那短短的一剎那,
你回家一路上氣個半死,檢舉失敗過了半個月還要再氣一次,
可是在對方眼中你只是他今天超過的幾十台車其中的一台,
沒有逼車的動機,在偏重主觀認定的這條上自然不會成立。
當然,你可以檢舉他後面跨越雙白線48-2未依規定標線行駛,
但現在已經超過七天來不及了。
: 但是檢舉之後,第一部的回覆是 本案經檢視 台端所檢附相關影(相)片資料,該車並無明
: 顯違規事實且變換車道時有打方向燈,無法判斷有逼車之情形,故無法予以逕行舉發,以
: 免造成違規人後續陳訴之爭議。
: 從視線內出現到切過來不到兩秒,這打方向燈有意義嗎.....
路口轉彎有規定30公尺前要打方向燈,
但沒有規定變換車道前要閃幾秒或是閃幾下。
: 而且這台從最外側切到最內側,已經是蛇行了,但我想警察也沒認真到去調監視器
這不是認不認真的問題,
而是路口監視器設置的名目是治安用途,就不能用來舉發交通違規。
況且,你要檢舉別人是你的事,
你說他蛇行,那是你要自己裝個後鏡頭來錄影檢舉,
(在這裡姑且不論從最外側切道最內側叫蛇行是哪個國家的定義)
怎麼會怪警察不幫你舉證?
: 第二部是該車行駛狀態尚有不明之處,故暫不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建請將
: 該車全程錄影行駛畫面逕寄林園分局,俾利舉發。
: 他再切過來之前根本都快親到右側的車子了
第二部影片變換車道的部分與第一部影片同樣符合規定,
至於你說距離前車多近多近,
小型車安全距離的算法是時速(單位km/h)數值÷2 =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雖然地上標線可以大略換算距離,
但少了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的科學儀器測量車速,
便無法認定他這個距離不符合規定。
: 我想請問板友們,遇到檢舉違規結果警察為了避免造成後續陳訴之爭議而不受理
: 還有甚麼好方法嗎?遇到這種駕駛,車上乘客都嚇了一大跳
最好的方法就是改變自己的開車習慣,
遇到別的車近距離切換車道,你竟然寧願先按喇叭也不先剎車減速,
要我是乘客我也會嚇一大跳.....
此外就是開車時不要恍神,多注意前後左右的環境,
以第一部影片為例,乘客都有注意到他從右邊這一線道切到最左邊線道,
這種很明顯打算超車的行車動態,你如果有先警覺的話自然就不會被嚇到。
第二部影片就更不用說了,
對方管子改那麼大聲你不可能沒發現,甚至還打算加速卡他,
其實你是想卡位卻被硬切所以才惱羞要檢舉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