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y945 (Ray)》之銘言:
: 台灣經常一台車當兩台賣,代理商大多推給關稅,除了已知50幾%的貨物稅(有錯請鞭)
: ,到底還有什麼些進口關稅…?
: 以7系列油電跟M6跟美國比一台多了兩百多萬在賣,別在說他們物價高啥鬼的,兩百多萬
: 油費跟保養費,是能多會加…
三、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
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完稅價格=離
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17.5%)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四、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
(一)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
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
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
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
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鑑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