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這應該是立法怠惰的問題。
不給出一個可執行且明確的定義,
寫了一個執行困難一堆但書的廢文法條,
最後只能立牌子道德勸說不要佔用超車道,
對台灣這種從不實事求是的爛好人文化根本沒屁用。
最好的辦法就是大家連署修法。
例如:
直接定義閃大燈+喇叭+xxx公尺內沒有滾回中線,
只要有行車記錄器影片即可開罰。
為何定義是距離而不是多久時間的秒數?
因為行車記錄器可以拍到路旁的公里數,
這樣才能避開攝影器材沒有經過專業校正而無法實際執行告發的問題。
根本不用交通警察,相信一堆人願意提供影片,這樣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一碼歸一碼,佔用超車道該罰,超速也該罰,
但不應該拿超速當做佔用超車道的擋箭牌。
交通法令是為了交通安全而存在,
而不是為了自己的自私以及方便而存在。
※ 引述《allenella (怎麼睡也睡不飽)》之銘言:
: 對於這個問題
: 我在過年前有寫信去詢問
: 關於佔用內側車道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