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ynabook (御風者)》之銘言:
: 雖然法律規定重機有一般汽車的路權, 可是我常常遇到喜歡在汽車道鑽來鑽去(任意變換
: 車道)的重機, 反而不去騎沒有什麼車流的機慢車道, 是因為覺得丟臉嗎?
: 本人對重機沒什麼偏見, 但對於喜歡在快車道裡鑽來鑽去的重機騎士很有意見:(
雖然推文說很多了,不過我整理一下糾正你的錯誤。
以下無關紅黃白牌機車,一體適用。
1, 沒有什麼汽車機車道,只有快慢車道。
快慢車道分別在10cm白實線,如果有,左邊快車道右邊慢車道;如果沒有,則沒有快慢車
道分別。
2, 機車可以行駛在快車道,除非上面標示禁行機車。
這也是現在一堆人的誤解,以為機車不能行駛在快車道;事實上機汽車都可以行駛在快車
道上。
3, 鑽車(同車道超車)是可以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可以舉發危險超車,但同車道超車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