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了有點久
來跟鄉民報告一下這個案子的處理狀況
在PO到PTT之後
3/4中午去警政署署長信箱申訴
在3/10收到來自桃園市警察局的來電
電話內容大概是要跟我了解當天員警的處理方式
然後希望我提供檢舉列管編號給他們
(當然我沒辦法把這個號碼記在心中)
就提供被檢舉的車號給他們
請他們自己去找這台車的列管編號
然後我在3/27收到了來自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查隊的來信
http://miupix.cc/pm-7H6TC3
這個案子大致上就這樣給他結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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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又來了一個新的案子
這次也是桃園市的案子...
但是這次是中壢區的
信件如下
您於104年3月1日向本大隊大隊長信箱檢舉車輛交通違規一節,茲答復如下:
一、 經本大隊審據您所提供之交通違規資料,因無法認定該車燈為煞車燈或霧燈,且並未影響行車安全,逕行舉發恐有爭議,請 諒察。
二、 感謝您關心本市交通環境,爾後並歡迎持續提供建言及指教。
看來桃園市警察局的警員(攤)
他們什麼時候才能跟台北市警察局一樣
針對後霧燈有疑慮的案件
先去函到監理所確認再回覆
什麼叫做後霧燈不會以想行車安全
所以不宜舉發?
※ 引述《allenella (怎麼睡也睡不飽)》之銘言:
: 後續警政署長信箱回覆:
: 先生您好:
: 您於104年3月4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
: 提及檢舉桃園市交通違規遭員警刁難1事,茲答復如下:
: 感謝您的來信及對警政工作的關心與協助,有關您所陳述的情形
: 本署已交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處,並將處理情形儘速回復給您,不便之處,謹請 見諒。
: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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