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st04 (O__O)》之銘言:
: → Gunslinger: 一說是追訴不能放棄 只有過期...但和解書簽名還是有用 05/06 15:45
: → wfelix: 對方若事後要追究的話,不論有無和解書他都能追 05/06 15:56
: → wfelix: 但有簽和解書可以在追方翻臉追究時 讓自己多一分有利東西 05/06 15:57
關於和解書的效力,這要將民、刑事分開來看。
如果是沒有人受傷的車禍,那就只有民事問題而已,此時簽的和解書
是有效力的,只要上面有寫明放棄對此事的民事告訴、或是此後不得再進
行求償之類的文字,那法官看到了之後,就會駁回民事告訴了。
比較麻煩的是若有人受傷的車禍,那就是刑事了,保律上保障刑事告
訴權確實是不可以提前放棄,當然也沒有什麼保留而延長的說法,就是六
個月內都可以提出告訴,逾期未提出才算真的放棄。
不過因為因同一刑事案件不得重覆提告,所以如果在提告後雙方進行
和解而撤告,那此時的和解就確實有效,對方是不能再提告了。這要注意
的是此時記得要簽撤告或向法院(法官或檢察官)表明撤告才有效哦,就聽
過沒做這步的,結果繼續被告下去。
另外,看過有些人是教可以在和解書上加上違約的條款,如果對方提
告刑事則不只要退還之前給的和解金,甚至要罰錢。這我就不確定實務上
會不會有問題了!?
如果是最不幸的死亡車禍,那非常抱歉,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罪,
所以已不是對方要不要告的問題了,而是檢察官要不要起訴的問題。不過
,和解與否是可能會影響法官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