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今天在停等紅燈時 靜止狀態遭後車追撞
根據後車說法
他是只看號誌邊綠燈就鬆開煞車
但因為塞車前方雖號誌已變換
所以ㄧ時未注意追撞我車
目前已問到的處理方式就是持報案三聯單、行照、車主印章 至保養廠辦理出險
回家之後家母一直執著於怕辦出險明年保費會增加
但就我自己認知 我方時速為零 遭後方[推撞]
肇事責任我方應為0% 應該只是對方要出險
我這樣認知有誤嗎?
我在筆錄上有特別跟警察提出我方為靜止狀態
請問各位前輩我認知有誤嗎?
再來 這幾天牽去原廠保養場時有哪些地方需要再特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