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請教一下板上的各位前輩
小弟五月初的時候去貨櫃場送貨
結果大意將人家的貨櫃車駕駛側的方向撞了下去
貨櫃車駕駛沒事
但車子損害得有些嚴重
那目前是已經告知對方願意負責車子的損害維修費用
估價也好
小弟也接受了
只是目前小弟對於和解的問題還是很不明白
我上網稍微找了一個簡易和解書的範例
然後稍微修改一下
問過幹保險的朋友
他說這個可以
問題開始出現了
問題一
見證人方面,朋友說可以在警察局,請警察做第三方見證人,進行和解
但是我後來有打電話去警察局問
他說他們是行政機關,沒有這個職權
(但我在公路總局的網站上看到也是說請警察作見證@@)
所以想請問
見證人這個問題該怎麼解決?
要找調解委員會的人嗎?
問題二
在和解條件上,我寫上了:
甲乙雙方均願不追究本案刑事責任並拋棄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
上開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雙方同意遵守特立此和解書為憑。
這樣是不是表示,和解書簽下去後
表示雙方這件事情就此打住,並且不再進行各種刑事和民事求償?
現在比較棘手的是這兩個問題
想請勞煩板上的前輩幫忙回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