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之銘言:
: 補充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67號
: 聯合新聞網 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1:57
: 兩年多前的一件小客貨車撞死機車女騎士案,台南車鑑會及覆議委員會分別鑑定李姓駕駛
: 未減速慢行有過失,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但法官認為鑑定時,沒考慮到駕駛
: 在不到0.9秒內是否來得及反應避開機車,因此推翻鑑定,判決無罪。
: 李姓男子2013年2月17日上午駕駛小貨車,行經台17線七股區玉成里路口時,撞上由小路
: 衝出來的機車,陳姓女騎士傷重送醫不治。經台南市車鑑會鑑定,認為支線道陳女未讓幹
: 道車先行是肇事原因,但小貨車在閃光黃燈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也有過失
: 。
: 檢察官再函請車鑑會覆議委員會覆議,也持同樣看法,因此,以李沒有減速慢行,做隨時
: 停車的準備,才撞上機車,依過致死罪嫌將他起訴。
: 李在審理庭堅稱到路口時有減速,從時速60多公里降到約50公里,且超過停止線近4公尺
: 才看到陳女衝出來;強調沒有多餘時間反應,自認沒有過失。
: 為了證明李是否有減速及來不及反應,函請交通大學鑑定,從撞擊位置、距離、煞車痕等
: ,推算兩人都沒有超速,李的車速約時速48公里,並推算李看到婦人騎機車從路口衝出來
: ,只有0.76到0.84秒的反應時間。
: 法官參考文獻記載,約百分之95的駕駛人可以在1.6秒內對交通險境做出反應,法官認定
: 李根本來不及反應,因此沒有過失,判決無罪,但仍可上訴。
: https://goo.gl/QFMx4E
: 心得:
: 刑事責任的過失=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 報導中倒數第二段是該起事故裁判對於幹線道車輛駕駛「能注意」的認定,
: 供各位板友駕駛朋友參考。
: 補充: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二百十一條
: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 ^ ^ ^ ^
: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 ^ ^ ^ ^ ^
: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借這標題問一下…
像這種案例,李姓司機貨車的賠償
是否還能跟保險公司要呢?
當然前提是對方有正常的保險啦
還是說如果往生了就只能自己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