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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張繳費單害慘張男。
張男提供
http://goo.gl/2yU0YB
2015 年 09 月 07 日 16:06
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去年 12 月開車行經國道 3 號土城、三鶯交流道間,
因 eTag 繳費機餘額不足未扣款,遠通電收便寄繳費單給張男,張男繳清 290 元後,
沒幾天遠通又致電催繳,還轉由高公局開罰,張男告知遠通已繳清帳款,
客服卻要求他出示繳款收據,張男為此翻箱倒篋,還和女友大吵一架,
才在車上找到收據並撤銷罰單,張男為此怒告遠通求償 30 萬元。
士林地院認定遠通有疏失,今判遠通須賠張男 3000 元定讞。
判決指出,士林地院一審時,法官認定遠通曾答應賠償,判遠通應賠償張男 3000 元,
但事後遠通不服提上訴,改口否認答應賠償,辯稱依財政部規定,
繳費收據至少應保存 5 年,是張男自己沒妥善保管收據才導致損失。
但張男主張,他為了找到繳費收據,花了許多時間,也耽誤工作,還被女友痛罵一頓,
加上高公局認為他未繳費而開出罰單,他因此和女友吵得更凶,
雖然他最後終於在車上找到繳費收據,但要求遠通賠償他家庭失和、名譽等損失。
法官調查,因遠通的收費人員疏未入帳,導致遠通沒有銷帳紀錄,才持續向張男催繳,
但全案交由高公局開罰後,導致他人以為張男有逃避、賴帳的心態,質疑張男信用,
已貶損張男的社會評價。
且財政部對於保存收據的規定,是針對金融機構,而非一般民眾,
因此認為張男並無保存繳費憑證的義務,反而是遠通沒盡注意義務,
內部查證張男是否繳費,而導致張男無端收到罰單,信用評價受損,
認為一審判遠通賠償張男 3000 元為適當,因此駁回遠通上訴,全案定讞。
(吳珮如/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