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0 18:3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張姓男子開著1598c.c的裕隆日產暢銷車款Nissan Livian,接
剛生產完的妻子和新生兒回家,但在國道高速公路苗栗段路被雷達測速照相測得時速高達
174公里,被認定超速74公里,屬重大違規,開罰8萬元及吊銷駕照三個月和記違規點數三
點。
張姓男子開著1598c.c車子在國道高速公路苗栗段路被雷達測速照相測得時速高達174公里
,被認定超速74公里,屬重大違規,開罰8萬元及吊銷駕照三個月和記違規點數三點。測
速照相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盧賢秀攝)
張姓男子開著1598c.c車子在國道高速公路苗栗段路被雷達測速照相測得時速高達174公里
,被認定超速74公里,屬重大違規,開罰8萬元及吊銷駕照三個月和記違規點數三點。測
速照相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盧賢秀攝)
張男抗罰指稱,其轎車不可能開到時速174公里,此為「烏龍裁罰」,應該撤銷,但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於法有據,判他敗訴確定。
張男抗罰提出三點主張,認為應該撤銷此行政處分,一是他的車子僅1598cc,未改裝過,
當時是出廠2年多的車款,應開不到170公里以上的車速。
再者,該車款在原廠即有時速超過180公里時,會有自動斷油設計,而該車的時速表通常
會高於實際車速約7%,因此,假若該車當時實際車速為174公里,則時速表可能超過180
公里,但當時並無斷油情形,可見其時速未達174公里,且單憑雷達測速照相設備得到的
資料,不足以證明他有超速。
張男最後指出,當時載著心愛的妻子和剛出生不久的幼兒回家,他特別注重交通安全,向
法官拍胸脯保證說絕無超速可能。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原廠提供的該車型維修手冊,並未記載該車款的車輛極速為
何,另函查原廠獲得回覆指出,因路況、車輛載重等因素,無法判斷當時車速可否超過
170公里,加上該雷達速照相設備是獲得經濟局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也在有效期限內,
故綜合認定裁罰有理,判張男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