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bsabc (......)》之銘言:
: 想借問一下 上下班時間的國一南下桃園交流道前
: 前方1公里處是交流道, 最外側許多車等著下去,時速約70-80
: 我在外側第二道,前方100公尺內無車,維持時速80左右
: 內側兩車道時速都有80-90
: 結果我被後方一台轎車狂閃大燈,我沒理會他,保持原本的速度前進
: 之後後面那台車似乎被激怒了,超車到我旁邊併排一會
: 然後再從我前面剪線超過去
: 雖然他超車時有打方向燈,但是距離非常近
: 誠心請教這樣子我有過失嗎?
: 如果我將此片段送交國道警察局
: 是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
: 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 處以罰鍰?
: 我不想開快主因是左右兩邊車流多,速度也比外側快一點點
: 某一道特別快會增加危險
: 曾經在國一南下堤頂要切入平面處目擊車禍,
: 許多車都塞在外側要下五股那道
: 中線車道直行,外側車道不耐久候突然切至中線,導致相撞
: 因此每當行經旁道車多路段,都會減速防禦駕駛
我也有這樣的經驗,當時我在中線,而外側車道堵很塞,
我距離前車差不多3個車身,結果外側車道的車子硬生生切進來中線(是那種近到我根本看
不到他的方向燈),還一次兩台同時切進來,
我也只能刹車,當下是覺得很氣,請問這種情況我可以檢舉嘛?
那如果我檢舉的話,我和前車的安全距離應該不夠,我是否也會因此吃上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