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lover (再見我的愛)》之銘言:
: 為什麼上了車,不馬上開走,有人在等你的位置,結果後面大塞車?
: 是什麼心態?
: 1,我也是等很久才得到這個車位,所以你們也要等,一種報復心態。
: 2,施捨車位給別人的優越感。
: 這位子是我施捨給你的,你要就乖乖等。
: 3,我還有時間沒用完,坐在車內等時間到再出去,不然就吃虧了。
可以拿這個法條治他
《空氣汙染防制法》
雖然是環保法規但還是有用的
拿一台廉價行車紀錄器朝著他拍 騙他說是紅外線器材
你車輛怠速快超過三分鐘了快開走
你再這樣我要去環保署檢舉
不過如果下雨或是超過攝氏三十度就沒搞頭了...
環保署空保處科長胡明輝補充,汽機車行進間在紅燈前停車不受怠速熄火限制。未來法規
上路後,違規者經勸導若不熄火,機車罰1500元、汽車罰3000元,開罰仍不熄火,依法可
按次連續罰,也就是每3分鐘可罰1次。環保署將補助地方政府租用紅外線攝影器材協助執
法,照片會以不同色層顯示排氣管作用時間,據此推斷熄火時間。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
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
第 三 條
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一、公私立停車場。
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二、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
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
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
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乘客下車停妥後,須關閉引擎。
四、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車輛。
五、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等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
機動車輛。
六、中央氣象局於前一日下午五時以後或當日天氣預報中任一次停車
所在直轄市、縣(市)最高溫度超過攝氏三十度時。
七、停車時正值下雨,不論雨勢大小均予認定。
八、正有任何人(不包含司機)上車或下車時之車輛。
九、因實施道路救援、以引擎動力裝卸貨物或濾煙器手動再生須怠速
運轉,及因機械故障無法阻止引擎怠速之車輛。
十、執行法令規定檢驗測試時須怠速惰轉之車輛。
十一、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經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