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ensnet (蛋蛋俠)》之銘言:
: 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所述,內側車道既係法
: 規明訂之超車道,故若已堵塞後方來車,即使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亦應讓道。
: 惟中線並非法規所謂超車道,按法規其可供行駛於「緊鄰之外側車道」之車輛「暫時」利
: 用作為超越前車之用,不宜以大型車輛不得行駛內側車道即自行主張中線為大車專屬超車
: 道,並作為前車是否造成堵塞而應讓道之依據。綜合以上,即使後方來車未超速,行駛中
: 線之前車若無低於限速下限,亦無讓道義務。
這個說明相當清楚的解釋了內側車道/中間車道的差別
所謂中間車道是大車超車道這回事並不存在
"大型車/慢車可以暫時超車"不等於"這是超車道"
一堆人在檢討原po是怎麼回事?
1. 原po照速限在中間車道行駛 何錯之有? (但是遇到惡意逼車為了自己安全還是快讓)
2. 保持安全車距是後車的義務,大型車無視安全車距違規
3. 超車時首先應確保超車路徑上有足夠空間,不是你用逼車去要人家讓出空間
這也是大車明顯的違規
4. 我依然認同超車道即使你以最高速限行駛,遇到比你更快的車輛仍然應該讓出超車道
因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則但書
5. 認同第四點不等於認同中間車道的小車要避讓超車的大車
因為中間車道並非超車道
補充6. 大車速限比小車低,依照速限行駛 (edited:這邊是我錯了,20t+貨車才有限速)
根本不應該有機會遇到中間車道擋到外側超車這種事情
那遇到的時候我們該檢討的到底是照速限行駛的車輛還是超速又逼車的車輛?
: 此外,從那個刊出的法蘭克福法規來看,其僅敘述應從左側超車,並未明示左側車輛具讓
: 道義務,亦無未讓道之左側車輛違反交通法規之說。
: 推 bruceiq: 我不只一次國道上開110,還被國光客運閃燈,所以是我的 12/29 07:52
: → bruceiq: 問題嗎? 12/29 07:52
這個絕對不是你的問題,如果他只是閃燈你可以基於安全/互相尊重禮讓
但是只要你在時速80以上即可以行駛在中間車道,
外側車道要超車只能等你跟外側車錯開並空出安全超車間距
: 推 YCL13: 其實德國不讓道是要開罰的,100歐吧! 12/29 09:12
德國不讓道是基於路權,中間車道大車並沒有優先路權
超車道不得占用,高速車優先於低速車,
德國從來沒有一條規定說中間車道是大車超車道,
或規定你必須讓出中間車道給大車/慢車
: 噓 BlueBlood: 要檢舉就快檢舉,也請檢舉自己佔用大車超車道 ^_< 12/29 09:26
樓上請重考駕照,噓別人前先檢討自己的交通規則觀念
忘了留給原原po的話
1. 你以100時速行駛於中間車道,你沒有義務禮讓大車/慢車從外側車道超車
大車慢車從外側車道超車首先應注意後方來車,在以100km/h行駛的情況下
外側車道的車輛超車前速度不應該比你快,
所以是他要等你超過他前車後並且空出足夠安全間距,他才能超車
"這是一切依照規矩來說"
2. 你不用避讓,但是你應該避讓:
這樣說是因為你合法以速限行駛於你擁有路權的車道上,你的確沒有義務禮讓
但是你應該"為了你自身的安全"避讓違規駕駛 (對這種違規駕駛不該用禮讓一詞)
規避不守規矩的三寶駕駛對你的危害 比 堅持合法權益更重要
但是請你
1) 請安裝行車紀錄器
2) 避讓後請通知大客車公司以及更重要的,監理站與國道警察
請拍照後寄信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