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II:
買方試車有「試駕」跟「試乘」,
試乘即是由業務駕駛,
故刑法上,
駕駛汽車係賣車業務之「業務」。
185II:
既然行政罰上超速有分不同等級,
判他不是「單純超速」,
也未必會跟舊的實務見解矛盾。
一個可能的解釋方向是:
肇事駕駛於一般道路上以超越
高速公路最高速限之速度行駛,
尚難謂無致生往來之危險……
從重罪185II,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實比185-3II(3~10年)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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