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ckie0414 (哇哈哈)》之銘言:
: 這位板友對於路權的觀念是對的 但不可能完全不必賠
: 交通事故的肇事原因會分主因和次因
: 直行車享有路權 應該優先行駛 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這是沒有問題的
: 只是一旦發生事故 雖然直行車的路權是沒有問題
: 但是如果直行車被查證後有超速違規
: 那就是直行車有過失 也就是直行車要負擔超速的肇事責任
: 主要肇事責任就會是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 次因則是直行車超速
: 鑑定結果可能是 8:2 或者 7:3 那就是雙方各自要負擔的責任
: 以上by我的律師親戚
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52號
按路權之歸屬,固可輔助作為判斷行為人有無過失、過失責任比例之參考因素,
惟交通法令所擬保護者,主要係著眼於用路人之交通往來安全,是肇事責任之判斷,
尚須綜合審酌各該用路人行為時之意識、反應舉止、相關道路情況、車輛狀態、
違反義務之程度等諸多主、客觀因素而為謹慎研判,不宜執持任一事由即遽為認定。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
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
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TOYOTA早盡其義務,而BMW在平面道路以150公里狂飆系屬危險駕駛
責任歸屬參照第一篇判決書所指,BMW才是肇事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