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nex0845 (胖克思)》之銘言:
: 大家不要再吵了
: 實務案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號
: 上訴意旨:
: 上訴人當時行車速度為每小時六十至七十公里,縱有超速,難認是肇事主因。
: 況上訴人確有注意車前狀況,被害人從支線道出來,非屬車前狀況之注意範圍。
: 上訴人係行駛於幹道,有優先路權,可責性低,縱有過失,應屬肇事次因,
: 原審認係肇事主因,亦與鑑定意見不符,致量刑失當。
: 大意:
: 交叉路口限速50公里
: A駕駛與幹道,超速30公里(即時速80公里)
: 撞死對向未禮讓的B駕駛
: 判決:
: A為肇事主因,B為次因
: 管你是不是幹道,超速就是該死,董?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號
本應注意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
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且號誌燈號顯示閃光黃燈時,車
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並注意車前狀況,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
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閃光號誌正常,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超越該路段五十公里速限
,以每小時約八十公里超速向前行駛,適有鄭素湘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鹽埔鄉新和巷由南往
北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亦疏未注意行經閃光紅燈之交岔路
口時,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
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向前直行,因雙方均有前揭
之疏失,
對於故意隱瞞之事實 要寫出來給大家看,拿錯誤例子來舉證 XD
這案例是行經無速限號誌 只有閃黃燈跟閃紅燈的交叉路口
你拿這種去比對有紅綠燈 故意的吧 XD
最後 重點 上訴駁回但是 判緩刑肆年 XDDDD 閃黃燈路線超速的車 撞死閃紅燈路線的車
這才是重點 好嗎??? 別故意誘導別人 不要以為別人不會查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