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台北市市區找停車位,好不容易找到車,卻看到有個女生站在停車格內佔位置,她知
道我要停,不過卻在裝傻,於是我嘗試打R檔要停進去停車格。
這時女生的男朋友開車從對向來了,我跟他說哪有用人佔停車位?他卻回我說有哪項規定不
行,在他堅持下我只好打電話請警察來調解,沒想到警察來了也說沒有規定,於是我完全佔
下風,對方還要我跟她女友道歉,說我倒車嚇到她了,我趕時間只好向她道歉。
事後心有不甘,我上網爬文,還打電話去交通大隊,都說不能以人身佔車位。
請問就這樣算了嗎?實在是不甘心,如果事後以行車紀錄器再檢舉一次有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