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kWen (ok文)》之銘言:
: ※ 引述《et22639643 (使用年限)》之銘言:
: : 原文吃掉,留問題部分
: : 問題解答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窗G汽車行經有行人通行
: : 之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優先禮讓行人通行者,處新臺幣1200至3600
: : 元罰鍰。
: 除非佐證很明確(三公尺) + 路人是停在路口中間而不是路邊,不然這條
: 其實很容易被承辦警察用行政裁量打槍(尤其是台中第六分局)
: : 同時道路欸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
: : http://i.imgur.com/6gjWCwQ.jpg
: : 以我們分局的做法,只要汽車距離行人在三個枕木紋以內,就是不禮
: : 讓行人優先通行
: : 內容有點少…不過我也不知道要補充什麼,有關於交通的問題就問吧
: : ,我會盡量回答
: 平常開車、騎車在路上遇到不禮讓行人的,能檢舉第48條的建議都用第48條
: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護漁欸吃行人優先通行者,
: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敘述裡面並沒有寫到「行人一定要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就算是沒有行人穿
: 越道的路口,只要是轉彎就一定要讓。
: 當然第48條也是有警察會腦補行人一定要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最近就遇到一
: 筆被打槍的( https://goo.gl/b0H864 、案件回覆 https://goo.gl/d1AIfl )
: 我現在過馬路都會把行車記錄器拿出來用( https://goo.gl/v4ZPjp ),這種檢
: 舉方式比較輕鬆,反正行車記錄器沒多貴,而且重點是我家太座大人也不會說
: 我花太多時間在「獵殺」。身為一名攻城屍,我都自己寫程式跑檢舉的,完成檢
: 舉的速度我想應該比警察開單還快(平均每筆用不到5分鐘)。
: 之前在八卦板的回文連結 https://goo.gl/2ozXmI ,被打槍的影片在這
: https://goo.gl/UP9Skv ,只能說在台灣騎機車要禮讓行人真的要有很大的決心阿
: 像這樣 https://goo.gl/KqsIZP 行人還會向你示意不是很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