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油」這個概括的通稱上會有二種涵義,一種是宣稱(標示)與內容物不相
符。另外一種是除了上述之外,其「內容物本質」也不符合機油的測相關規範。
假設內容物為 ABC XX黏度 台灣生產裝配亦無申請各項認證,那麼卻標示其為
通過 API XX / ACEA XX / MB VW XX 等各項認證且是某國原裝進口。又或者
內容物 CDE 自某國桶裝進口後分裝(有經過再次分包裝之動作)販售,但卻
標示為原裝進口(正確應該是標示進口商,以及加註在台分裝)等等,這是台
灣目前常見爭議手法。
會這麼多各種不實的宣稱或標示,無非為了利益。
產地標示不實(也無法提供相關報關單據),分裝變原裝、沒有甜甜圈變有甜甜圈
、油品等級的不實跨級宣稱,這些等等無非都是為了拉抬售價,售價能夠拉高自然
利益就會提高。(於是一堆標示不實的神油就跑出來了,台灣油品市場很畸形的地方)
目前政府的裁罰大多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去裁罰(詳下述二),而商
品標示法部份的裁罰(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各縣市主管機關)就比較少見些。
以下節錄二則相關新聞供參考。
(一) 市售車用機油標示不合格比率偏高(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日期:100-06-30 http://goo.gl/Tl41nT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指派
消保官辦理市售車用機油標示查核及檢驗,共採樣27件檢體送請標檢局針對水分
及正戊烷不溶物進行檢驗,檢驗結果(詳如附件彙整表)無明顯異常之情事,27
件檢體均非回收機油之製成品。
標示查核之部分,其中5件完全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另有22件不符合,不
合格比率為81%。標示不合格之情形,包括有12件完全未有中文標示,其他10件
則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
「主要成分或材料」、「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商品原產地」
等應標示事項而不符合規定。經通知相關業者「限期改正」,業者均已改正完成。
行政院消保會已請經濟部持續就市售車用機油之中文標示及應標示事項進行宣導,
並加強對市售車用機油標示之專案查核。
前開27件市售車用機油,其中有16件標示原產地為外國,進口商分別為樂洋企業
有限公司、華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業者。行政院消保會指派消保官至進口
商進行實地查核,確認原產地標示之真實性。健喻有限公司、南烈企業有限公司
無法當場提供進口報單等資料,此2家業者以口頭當場表示,機油並非自日本原
裝進口,基礎油及添加劑實際在台灣摻配。然業者在產品上標示原產地日本,實
有誤導消費者之情形,而有原產地標示不實之情事。
行政院消保會已請經濟部先以函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明確說明如何認定
市售車用機油之原產地,並加強對查核人員之教育宣導。然而,為徹底釐清商品原
產地標示實務認定上之爭議,行政院消保會建請經濟部參酌「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
證明書管理辦法」及「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等規定,於商品標示法增列有關
商品原產地之認定標準。此外,行政院消保會亦請經濟部研議於商品標示法第13條
增列追蹤商品原產地標示真實性之查核機制,並研議修正商品標示法第14條及第15
條規定,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直接對生產、製造或進口商處以罰鍰之
裁量權限,以強化管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