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路權、速度、肇事責任的關係

作者: arthurwang (莫言)   2016-08-07 15:22:59
大家使用車子,都不想發生車禍,一旦發生車禍,就會出現肇事責任的歸屬問題。
http://www.trvsa.org.tw/6.htm
按照中華民國車禍關懷協會提供的介紹,http://www.trvsa.org.tw/6.htm
肇事責任,是依據:
警員「現場處理」所蒐集的證據,包括
1.被害人證詞、
2.肇事人證詞、
3.目擊證人證詞、
4.現場跡證、
5.車體跡證、
6.人體跡證等,
經由肇事重建的程序,分析出肇事原因,
再經由「路權侵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的歸責法則,
判定當事人的肇事責任。
所以,
一方面,這表示法律所分析的肇事責任,是依據蒐證而來(未必是事實之全部)
另方面,是由「路權歸屬」、「用路人行為」兩者,進行責任歸屬。
特別提醒,並不是只考慮路權而已,包括用路人行為,都會考慮進去。
所以為何有時會看到,有人跳腳:「路權明明是我的,我為何還要負責?恐龍法官!!」
就是這道理。
肇事責任鑑定出來,也不會說誰的責任幾成,或幾%,而用不同的術語表示責任多寡,
依序為:
「XXX為肇事原因」、
「XXX和OOO同為肇事原因」、
「XXX為肇事次因」、
「XXX亦有過失」、
「XXX亦有疏忽」、
「XXX稍有疏忽」。
至於看到幾%責任,這其實是依據保險公司理賠時的一份依據而來: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insurance/page3/3-0-M-5c.htm
這裡面就可以看到各種常見車禍,所使用的理賠標準為何。
再來就是,常常會看到「絕對路權」4個字,
像是:我是直行車,所以我有「絕對路權」。
這個其實誤會大了,有「絕對路權」,就會有另一個詞「相對路權」
絕對路權表示的其實是:「一個路段,同一瞬間,只會屬於一個使用者」,
而不會出現「甲跟乙都可以使用,其中甲有70%,乙有30%」的相對概念。
只有理賠或是肇事責任分析時,才會出現同時都有責任,只是高低差別而已的相對概念。
接下來針對路權的敘述,主要來自警察大學交通學報的這篇文章:
http://ts.cpu.edu.tw/ezfiles/85/1085/attach/85/pta_9315_4359270_63314.pdf
另外,路權表示
「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吳宗修,1994)。
舉凡未獲此權利者,在該時空下使用或通過該道路,
其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法益,將不受法律之相關保障,
甚至即使未發生交通事故,亦需受到法律之責罰。」
這也是為什麼「行人穿越道」上行人最大?
因為在「行人穿越道」這個範圍內,行人永遠是路權的唯一優先擁有者。
這裡面也提到一個概念:路權是有範圍限制的。
「舉例而言,一個時速 40 公里的車輛,是無法對其前方一公里之道路主張其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
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也就是,一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汽車,跟在市區中行駛的汽車,
其前方路權實際距離也不會相同。高速公路上的前方路權距離,勢必比較長。
所以,一輛汽車前後左右的路權,都有規範限制:
1.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
2.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或安全跟車距離為限
(1)車陣中第一輛車,或自己單獨一輛:
駕駛人自發現前方路況危隩,至車輛緊急煞停之最短所需停車距離。
(2)車陣中正在跟車的車子:
因應前車緊急煞車,避免追撞之最短距離。
3.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所以,在這個範圍內,如果其他人車任意侵入,責任不該歸屬於路權擁有者。
在這範圍內,若是被插隊、其他人車忽然變換車道、鑽車或同車道併行,造成事故,
是可以主張路權被侵犯,而且不及反應。
以這個標準來看,其實開(騎)車上路,就是一連串彼此互相侵犯路權的行為,
容易發生事故也很正常。
最後,提出3個問題可以讓大家思考:
1.如果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一輛時速開到100的汽車,他的前方路權該是?
a.以實際車行速度之最短煞停距離為限?
b.以該路段速限上限速度之最短煞停距離為限?
2.一個無號誌的,有分支道與幹道,但是幹道距離路口20公尺處有個轉彎處,
這個路口的路權是優先屬於?
a.已經進入幹道直線段的幹道車輛?(車子已經開到下圖中的B點)
b.還在彎道前,但距離路口已經在安全煞停距離(比直線距離長)內的幹道車輛?
(車子還在下圖中的A點)
http://imgur.com/a/FxJ0L
3.一個行人穿越道,本來沒有人在上面,就在車子要通過的1秒前,忽然有行人跑出來
這時候這個行人穿越道上的路權是歸於誰?
a.車子(因為他的前方延伸路權已經先超過行人穿越道)
b.還是行人
希望這些內容跟思考問題,能讓大家在路上更安全。
作者: iltiy   2016-08-08 15:05:00
車速絕對會影響事故肇責的判斷 為什麼?考慮到物理限制(煞車距離) 人體反射時間 對方的判斷能力通通考量下去 超速絕對是一個重要關鍵你舉的日本例子是無法判定車速的狀態下這和 車速不影響路權判斷 完全不一樣然後我再說一次 非直行車禮讓這點我非常同意 從頭到尾都不是在討論這點 所以不用再拿出來講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4:54:00
我就說車速不會影響該路口路權的改變,對於轉彎車來說,直行車不論如何都是最大的,先禮讓這才是正確的做法,在無法判定直行車是否車速過快的時候,轉彎車輛出事故被判定全輸,這在日本很正常但是台灣可能會變成"直行車未注意"而增加肇事責任,這樣路權就沒有存在的意義
作者: iltiy   2016-08-08 14:50:00
所以從頭到尾並沒有人討論轉彎車該不該停車再開阿XD基本上轉彎車停車再開沒有人有異議 現在在討論的是直行超速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4:42:00
對交通安全及車流順暢都是有幫助的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4:47:00
那你覺得日本為何訂定轉彎或支線道"停車再開"的規定,就是因要彰顯直行或幹道車的路權,這樣也確實安全很多,台灣也有相關的法規只是沒有人在抓而已
作者: iltiy   2016-08-08 14:42:00
你講的應該是出事故了 緊咬對方超速而不是看到對方超速 就衝出去轉彎吧..
作者: iltiy   2016-08-08 14:41:00
正面大面積撞擊的安全性>被側撞(尤其無氣簾)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4:41:00
其他問題。在強調一次超速與否只有自己知道沒錯,正是因為
作者: iltiy   2016-08-08 14:40:00
坦白說,應該沒有人會想被撞吧..比起來我覺得台灣人比較多 我直行車我路權大 誰擋我誰倒霉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4:34:00
盡到應盡的義務,因為轉彎車輛車速一定低於直行車,為了不妨礙直行車流的行車順暢,由轉彎或支線道車輛去主動注意這是很多歐美國家的基本行車概念,駕駛人要注意自己的行車速度這也是基本的概念,但是不會改變車速對於路權之影響,路權也不一定會改變責任之判定,路權的訂定是為了方便教導駕駛人行車上"如何讓交通更為順暢"的概念之一,不然根本不用訂定路權,反正我只要主張對方車速過快,我的路權就會越大責任就會愈小,不覺得台灣人現在就是這樣子嗎?反正先彎再說,你看到我就得讓我,也不顧直行或幹道車流上的變化會不會引起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4:31:00
所以我沒有說過超速車輛路權就越大這種話,但是直行車輛不會因為車速去改變其路權大小,這就是為啥要強調由轉彎車輛去
作者: iltiy   2016-08-08 14:33:00
路權越大我只的是前方延伸的那塊區域 不是事故的路權這個大小,絕對會因為路段限速而改變
作者: iltiy   2016-08-08 14:23:00
你都知道車速對於它人很難判斷了,重點就是這裡車速只有自己駕駛最清楚而你講的轉彎車先停再開 這我上面就說了不違背但我們現在是在討論 過度的超速會讓轉彎車判斷錯誤所以當我們是直行車時,不應該藉著自己是直行車有很大的路權而過份的超速你一直站在轉彎車用對方超速來卸責的立場而我們在討論的是直行車不該藉著自己的路權而開超速原因為何?我上面推文有數據時速200公里時 其它車輛必須注意最少200公尺遠的地方而且要能注意到對方以非常高的時速前進中若你的視野看不到200公尺遠...很抱歉...你就算停車再開 一樣出事故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4:08:00
方小而已,不會有誰越來越大誰越來越小,路權是在出事故時用來當作"責任判定"的一種參考,在歐美日駕訓時會拿來當作教育行車安全之一,你說直行超速車輛出故事,路權是其中一項責任的判定,車速也是一項責任的判定,但是一般人無法判定車速,不過路權卻是淺顯易見一般人都可以判別的,所以直行車路權大於轉彎車這是沒問題的,再來肇責的判定就是綜合兩方的行車條件去判斷,這才是正確的做法所以回到我一開始說的在日本轉彎車路權為0的概念,這是他們在教導駕訓時可以做的事,看是他們沒辦法教導如何去判定對方是否超速,所以簡單的概念就是路權低的一方去盡道注意路權高的一方,這是可以做到的
作者: iltiy   2016-08-08 14:07:00
你說的其實不衝突,主要是在討論超速造成的誤判/來不及判斷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4:00:00
要先盡到注意的義務,這就是這麼簡單,不然歐美駕訓為啥會要你一陣子就要去注意後照鏡,轉彎.換車道一定要轉頭看?根本把路權搞錯,路權是兩方的相對概念,所以只有一方大一
作者: iltiy   2016-08-08 13:59:00
本來就是雙方都要遵守,不違背本文Y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3:56:00
交通安全絕對不是只有一方去做就算安全,一定是要雙方都配合,所以才會有車速的限制跟路權的區分,不然根本不用區分路權,反正大家都指責對方沒注意或車速太快就可以卸責了你要說變換車道那就是另外一個概念,但是同屬轉彎車輛,所以
作者: iltiy   2016-08-08 13:55:00
照你的邏輯,直行車路權也是公家機關判定,不是直行車說了算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3:55:00
"的概念,就是要路權比較小的一方去盡到"注意"的義務,但是
作者: iltiy   2016-08-08 13:54:00
所以你變換車道要停車再開XDDD?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3:52:00
因為超速而改變,超速部分的判定是在於公家機關而不是個人,所以在沒有被公家機關認定超速前,用車速來放大自己的路權是有問題的?你知道時速60跟時速100的車輛在你眼前移動的差異有多大嗎?人的眼睛是很容易被欺騙的,所以日本推行了"停車再開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8-07 15:36:00
2的描述好複雜
作者: maxineyang (麥克斯)   2016-08-07 15:44:00
最近遇到跟三差不多情況,行人與我同方向,她走白線內路是雙黃線各一車道,我以30公里前進,行人突然左走我馬上煞停,但有碰到行人,回家看紀錄器,他左走到我煞停碰到她不到一秒時間,幸好車速不快警察來處理看了紀錄器也說行人怎麼突然走出來?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16-08-07 16:09:00
2路權應該還是在幹道車上?2的說明我看不懂wwwww20公尺太短 過彎後反應時間會不夠幹道車反應所以依照你的想法 過彎的幹道車應該有路權?台灣的實務會比較像 雖然你超速 但是你有路權所以你的責任比較小
作者: aortic (Go! GTI)   2016-08-07 16:32:00
A走路B騎腳踏車,兩人聊天同速度闖紅燈在斑馬線上被車撞。試問法官對A和B兩人會有差別待遇嗎?看了好幾次還是看不懂2的敘述。若把3改成0.1秒會有不同嗎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7 18:34:00
以日本來說,轉彎車或是支線道車輛的路權一定是0,沒有所謂的車子已經彎過一半或是車身以過路口一半就有路權的說法因為轉彎車跟支線道車輛"有先停止查看的"義務存在,當發生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8-07 18:37:00
改寫一下好了,今有一無號誌交岔路口,但幹道在路口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7 18:37:00
碰撞時就表示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在台灣通常會變成"對方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8-07 18:38:00
前20公尺有一彎道,幹道車通過彎道前無法確認路口狀況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7 18:38:00
太快我沒有注意到"之類的說詞,基本上路權小就要盡到更多注義的義務,這是日本駕訓的做法
作者: sleepgod0602   2016-08-08 05:19:00
照樓上說法..直行車開到200快到轉彎車根本看不見就撞上了算轉彎車倒楣..那你一輩子都不要綠燈左轉了超速60公里以上要公共危險罪不是定好玩的..快到讓人無法反應這樣還有路權那你會看到一堆跑車在市區跑04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2:47:00
開到時速200?那你覺得當你停止在"路口"查看時這輛車多久會出現在你的視線範圍內?對方就算距離你停等的路口有100公尺遠,你根本不用幾秒鐘就可看到主線道有車過來,看到主線道有車就是乖乖等待等直行車或幹道車先行通過,這就是日本推行"停止再開"的義務,當你是"轉彎車"或是"支線道車"那你行經路口就必須要先盡到"停車查看確定路口淨空安全無虞"才能通過而不是讓路權比較大的直行車或幹道車去主動發現你要轉彎台完人的玩法就是"我先出去我就有路權"撞到再來指責對方沒注意,也難怪一堆人都會搶著轉彎跟迴轉,反正林杯車頭出去管你哪邊來的車子都要讓我再來你舉時速200的例子根本沒啥好討論的,實在太極端了,就算真的有時速200的速度,判定也是在於公家機關為準,而不是一句"我覺得你很快"就可以取得路權,台灣根本沒有教路權概念的判定我一朋友去日本自駕他就是把台灣的習慣帶過去,想說要左轉就跟著前車屁股後轉就好,結果一台直行車直接從他右後方撞上去,當警察來的時候就跟警察說對方車速太快沒注意到,不過警察的說法是"你是轉彎車沒有盡到停車注意的職責",所以最後還是判定要全賠對方,還好這部分車輛保險都有支付,所以沒有花到太多
作者: alskdj (一起跳舞)   2016-08-08 13:10:00
樓上這篇P幣 值1000
作者: iltiy   2016-08-08 13:46:00
思想試驗最簡單找出BUG的方式就是假設極端條件再說..時速200並不會極端到哪..有些人真的會在省道開150+直行車前方路權本就不該無限上綱,那開越快路權不就越大?時速200,煞車距離至少158公尺(若加上人類反射時間大約180m)若直行車路權無上限,那就是他前方至少200公尺必須完全淨空
作者: RZSR (RZSR)   2016-08-08 13:51:00
路權的大小,不會因為極端的條件而改變,但是你說路權會不會
作者: iltiy   2016-08-08 13:51:00
誰不小心闖入誰倒楣 管你換車道/轉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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