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使用車子,都不想發生車禍,一旦發生車禍,就會出現肇事責任的歸屬問題。
http://www.trvsa.org.tw/6.htm
按照中華民國車禍關懷協會提供的介紹,http://www.trvsa.org.tw/6.htm
肇事責任,是依據:
警員「現場處理」所蒐集的證據,包括
1.被害人證詞、
2.肇事人證詞、
3.目擊證人證詞、
4.現場跡證、
5.車體跡證、
6.人體跡證等,
經由肇事重建的程序,分析出肇事原因,
再經由「路權侵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的歸責法則,
判定當事人的肇事責任。
所以,
一方面,這表示法律所分析的肇事責任,是依據蒐證而來(未必是事實之全部)
另方面,是由「路權歸屬」、「用路人行為」兩者,進行責任歸屬。
特別提醒,並不是只考慮路權而已,包括用路人行為,都會考慮進去。
所以為何有時會看到,有人跳腳:「路權明明是我的,我為何還要負責?恐龍法官!!」
就是這道理。
肇事責任鑑定出來,也不會說誰的責任幾成,或幾%,而用不同的術語表示責任多寡,
依序為:
「XXX為肇事原因」、
「XXX和OOO同為肇事原因」、
「XXX為肇事次因」、
「XXX亦有過失」、
「XXX亦有疏忽」、
「XXX稍有疏忽」。
至於看到幾%責任,這其實是依據保險公司理賠時的一份依據而來: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insurance/page3/3-0-M-5c.htm
這裡面就可以看到各種常見車禍,所使用的理賠標準為何。
再來就是,常常會看到「絕對路權」4個字,
像是:我是直行車,所以我有「絕對路權」。
這個其實誤會大了,有「絕對路權」,就會有另一個詞「相對路權」
絕對路權表示的其實是:「一個路段,同一瞬間,只會屬於一個使用者」,
而不會出現「甲跟乙都可以使用,其中甲有70%,乙有30%」的相對概念。
只有理賠或是肇事責任分析時,才會出現同時都有責任,只是高低差別而已的相對概念。
接下來針對路權的敘述,主要來自警察大學交通學報的這篇文章:
http://ts.cpu.edu.tw/ezfiles/85/1085/attach/85/pta_9315_4359270_63314.pdf
另外,路權表示
「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吳宗修,1994)。
舉凡未獲此權利者,在該時空下使用或通過該道路,
其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法益,將不受法律之相關保障,
甚至即使未發生交通事故,亦需受到法律之責罰。」
這也是為什麼「行人穿越道」上行人最大?
因為在「行人穿越道」這個範圍內,行人永遠是路權的唯一優先擁有者。
這裡面也提到一個概念:路權是有範圍限制的。
「舉例而言,一個時速 40 公里的車輛,是無法對其前方一公里之道路主張其路權的。
因此,當超越某一距離以外時,其對相對人之侵入車道行為,
將不能再解釋為侵入路權,亦不能再成為路權主張或法律歸責之依據。」
也就是,一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汽車,跟在市區中行駛的汽車,
其前方路權實際距離也不會相同。高速公路上的前方路權距離,勢必比較長。
所以,一輛汽車前後左右的路權,都有規範限制:
1.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
2.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或安全跟車距離為限
(1)車陣中第一輛車,或自己單獨一輛:
駕駛人自發現前方路況危隩,至車輛緊急煞停之最短所需停車距離。
(2)車陣中正在跟車的車子:
因應前車緊急煞車,避免追撞之最短距離。
3.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所以,在這個範圍內,如果其他人車任意侵入,責任不該歸屬於路權擁有者。
在這範圍內,若是被插隊、其他人車忽然變換車道、鑽車或同車道併行,造成事故,
是可以主張路權被侵犯,而且不及反應。
以這個標準來看,其實開(騎)車上路,就是一連串彼此互相侵犯路權的行為,
容易發生事故也很正常。
最後,提出3個問題可以讓大家思考:
1.如果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一輛時速開到100的汽車,他的前方路權該是?
a.以實際車行速度之最短煞停距離為限?
b.以該路段速限上限速度之最短煞停距離為限?
2.一個無號誌的,有分支道與幹道,但是幹道距離路口20公尺處有個轉彎處,
這個路口的路權是優先屬於?
a.已經進入幹道直線段的幹道車輛?(車子已經開到下圖中的B點)
b.還在彎道前,但距離路口已經在安全煞停距離(比直線距離長)內的幹道車輛?
(車子還在下圖中的A點)
http://imgur.com/a/FxJ0L
3.一個行人穿越道,本來沒有人在上面,就在車子要通過的1秒前,忽然有行人跑出來
這時候這個行人穿越道上的路權是歸於誰?
a.車子(因為他的前方延伸路權已經先超過行人穿越道)
b.還是行人
希望這些內容跟思考問題,能讓大家在路上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