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騎車水花濺到人 警察居然開罰單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08-20 13:40:27
我早上看新聞有看到這則報導。
記得我以前騎機車時也遇過好幾次,被汽車高速行經積水處潑水,
水量之大,潑得我全身都是,即便下雨已穿了雨衣也沒辦法擋。
考駕照前,看筆試的手冊有看到報導中這條,要減速慢行,看來沒人做到。
我記得手冊中也反覆強調兩點:盡量不要按喇叭、減速慢行禮讓行人。
但在駕訓班練車時,和同學練同一輛車,那位同學看到有人,就直接按喇叭,
還罵那個行人是白目,但明明那個人走的地方不是練車的車道。
此外,我記得手冊中還有一項,就是停車不能造成別人出入有困難,
但我家樓下的樓梯間門口,常需要機車出入,卻也常被停汽車導致無法通行,
但因沒畫紅線,駕駛還常跟感到困擾勸阻的我或鄰居理論,警察也說沒畫線無法開罰。
找到相關資料:http://www.995.tw/car/?p=2354 其中寫道:
「陳站長:有關停車問題,似乎不完全是媒體引述交通大隊聲明『路邊停車只要沒有劃
設紅黃線,就能自由停車,警方沒辦法告發、開單,而屋主當然無權趕人!』這句話有
所疑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112條有關『臨時停車與停車』之規定(機車大
部分適用汽車規定)其中『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也就是說,並
不是沒畫紅黃線就可能自由停車,若真是如此,恐怕許多住家或店家就無法出入了。」
這樣其實要罰600~1200元:http://tinyurl.com/zbgyqv4 警察自己好像也不懂。
其實這些寫在手冊中的東西,一定是法規,不只是道德勸說而已,
但大部份的人考完試跟本不理會裡面所寫的東西,就連警察也好像不大瞭解。
一定要有人舉報,才會注意是不是有這項法條,還表現得很意外找媒體來上報。
積水處減速、禮讓行人、不隨便鳴喇叭、停車不造成他人通行不便,
這不是常識嗎?考試手冊也有寫不是嗎?但到底確實做到的人有多少?十分好奇。
作者: kiler520 (Sky我最威)   2016-08-22 12:26:00
可以移車啦 ,如果你家有堆高機的話
作者: saccharina (灰修)   2016-08-21 21:26:00
門口 你可以告他妨礙自由 但除非申請變更不然他一樣能停
作者: p00o99o (YA!)   2016-08-20 13:57:00
一堆人紅綠燈都不會看了 你要他做到這些
作者: afflect (Mr.Q)   2016-08-20 14:02:00
你說的不能妨礙他人通行是指法規道路上你停人家門口,雖然停在路上,但是車庫的車不是在法定路上所以車庫的車只能認衰就像停車場車禍,交通法沒用,只有一般民事問題
作者: XPXCXOXD (我已失去某些資格)   2016-08-20 14:07:00
或許要學報導中那個民眾,告了便知有沒有。
作者: lyi33tw (xxxx)   2016-08-20 17:49:00
法條是指通行,通行好像只適用於道路,私人土地不算
作者: misadventure (Aqua)   2016-08-20 17:53:00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在合法車庫前停車就是違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 97,交聲,716可以看這篇在私人土地上停車就是另外的法條了
作者: kenation (BBS-KEN)   2016-08-20 19:48:00
“只適用道路”那就是說橫停在私營收費停車場前也不違法囉?
作者: june0204 (june0204)   2016-08-20 20:51:00
行經路口要減速/停止,這點很多人連減速都作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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