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推文有人說長知識...不得不回一下,
※ 引述《nej (海市蜃樓)》之銘言:
: 幫原po補充一下, 開車互相禮讓, 有理講得通最好
: 但台灣法律有時實在是...站在奇怪的觀點下寫出來的
: 所謂的為何沒受傷也要想辦法去驗傷
: 原因在於所謂一般車禍的傷害罪是"告訴乃論"
: 理由是:侵害到個人法益的話,原則上以告訴乃論
: 就算禍由己出, 但侵害到個人身體法益自由之事實, 仍為告訴乃論
: 白話文 : 今天車禍一發生如果有一方受傷, 誰的述狀寫得快就由誰先告
1、車禍造成財損,不會有刑事責任,
但車禍造成對方受傷,只要你有1%過失,就會構成過失傷害罪,
所以常見車禍發生時一方受傷一方沒受傷(例如汽車撞機車),
明明我只有1%責任,但刑事上卻是99%責任的人來告我,
沒辦法,誰叫對方有受傷。
這是過失傷害罪有刑責的問題,跟告訴乃論毫無關係。
告訴乃論只不過是說受傷者不提告司法機關不介入,提告後也可以撤告而已,
臺灣法律在「告訴乃論」這部分有什麼問題,我實在看不出來。
2、「今天車禍一發生如果有一方受傷, 誰的述狀寫得快就由誰先告」
這句話什麼意思我完全看不懂,
只有受傷者可以提告沒錯,但跟誰狀子寫得快有何關係?
: 因此常常有所謂的車禍後保險理賠"民事"和解卻被告"刑事"
: 導致事後倒楣的0%(民事:財損)肇責方,還是只能額外賠錢了事在"刑事"的部分...
: 而此案例中volvo車主則非常聰明, 先驗傷同時站住對方傷害事實(不管大小)
: 之後法庭上如果雙方都有傷害事實時則最後無事和解的可能性比較高...
常見的車禍訴訟流程,就是有點「以刑逼民」的情況,
白話說就是雖然我肇責99%你1%,但我受傷你沒受傷,
所以刑事上我可以告你過失傷害罪,你卻不能告我,
一提告下去你變成被告,一般人不懂,搞得好像錯全在你一樣,
而你現實上確實有1%過失,檢察官很可能起訴,法官也很可能判有罪
(雖然會判很輕,拘役或幾個月徒刑,看傷勢程度和肇責比例),
1%肇責的車主為了避免被判刑留前科,無奈同意賠償對方(原本只須賠1%而已),
賠償之後對方達到民事求償的目的,刑事就撤告了,
所以才說「以刑逼民」。
1、你如果民事和解了,對方又何必來告你刑事?
什麼叫做「車禍後保險理賠"民事"和解卻被告"刑事"」完全看不懂。
少數例外是民事和解後對方反悔又來告,那真的是例外,絕不是常常。
2、如果你0%肇責,堅持下去,檢察官查明之後就會給你不起訴,或法官給你無罪,
雖然常見情況是實務上有點濫用未注意車前狀況條款,
除非真的單純被追撞,否則常被認定有肇責(0肇責情況還是很常見!)
不過大部分情況民眾不懂,或不敢賭檢察官法官心證,只好被迫和解。
3、本案volvo車主去驗傷,保留可以對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的可能,
但實際情況呢?對方受傷人數比較多,傷勢也比較重,
可以拿來求償的金額一定比你手指扭傷高得多,
你拿手指扭傷跟人家比?別人何必跟你和解?
常見就是一方肇責低傷勢輕,一方肇責高傷勢重,
雙方都不肯退讓,最後都被判有罪,刑度高低而已。
你以為雙方互相提告就很容易和解?那只建立在雙方損失金額差不多的前提...
我的建議是,如果個案情況下很明顯你沒肇責,對方卻受傷硬要告你,
不如你直接就車損部分去提告民事訴訟,證據明確的話很快判下來,
對方反過來得賠你修車費用,
到時候刑事開庭你拿判決書給檢察官法官看,效果應該不錯。
不過如果民事判決認定你有部分過失要過失相抵,
那怕只有1%,你也成了法院認證的過失犯,
拿出這個判決書就等著被起訴吧XD
補充一下,
從本篇回文原po推文所說的
「不過通常還要依據證據判斷是否有行為能力」這句話,
我嚴重懷疑原po對法律理解程度有限,
請不要害人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