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7000 (t7000)》之銘言:
: 各位車友好
: 我家位於一條「非單行道」的巷子
: 雙向皆可通行但中間沒有分割線,只有兩側白線可停車
: 最近附近某住戶開始逆向停車,但經檢舉之後,警察的回覆卻是「該車無逆向停車」
: 由於這跟我了解的法規似乎不太一樣,想請教各位如下圖這樣的狀況究竟是不是逆向停車
: http://i.imgur.com/8EBFNMd.jpg
: 謝謝各位的意見
針對此例,個人認為違規事實明顯,應予以舉發
參照法條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1項4款(違規事實)
二、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行
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
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其中第一款:有本條例14條2項2款、25條2項、31條5項、31條之一
3項、41條、44條1項1款、3款至7款、52條、69條......剩下的不打
了,這款沒有56條違規停車
即使是有適用違規停車的第6款:深夜時段(0~6時)停車,致有本
條例56條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
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什麼意思?只要不是半夜0點到早上6點之間檢舉,被人家檢舉的都要開
但這條所稱的勸導,是以書面當面為之,違規停車駕駛不在場,而且
是逕行舉發,要跟誰勸導?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
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據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自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
舉發」
意思就是,警察受理民眾檢舉之後,如果查證違規屬實,那受理機關是「應」舉發不是「得舉發」,沒有他媽選不選擇開單的餘地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