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上一篇文章(#1OqvrcJ7)(https://goo.gl/UOCwIv)
被推爆後,很多人寄站內信來詢問檢舉交通違規相關問
題。因問題重疊性頗高,所以乾脆另外發系列教學文教
大家,希望大家一起為台灣交通安全努力。
教學文第一篇要教大家的就是檢舉【併排停車】,
個人認為這是最令人痛恨的交通違規,完全枉顧其
他用路人的權益。
【併排停車開單成立要件】
我就不引法條了,直接白話說明。
1.違規車輛右側有其他已停妥的機車、汽車、單車。
【*a.還有一種例外狀況請參閱下方補註說明】
2.車輛已靜止三分鐘以上,不管駕駛是否在車上,
違規行為均成立。
3.可清楚拍到駕駛座,證明駕駛不在駕駛座位上。
4.剛好拍到駕駛上/下車。
在確定1的前提已構成的基礎之上,只要2/3/4任何
一種狀況成立,即構成併排停車,罰款2400元。
反之,車輛未停滿三分鐘,無法清楚拍到駕駛是
否在位子上的話,只能以併排臨停開單,罰款600
元。【*b.併排臨停認定爭議請參閱下方補註說明】
【拍照要領說明】
1.車頭/車尾/全景(或前景),各種不同角度皆有。
2.一定要拍到右側有車輛停放。
3.照片一定要打印上時間,手機可下載time stamp程
式,或是用小畫家後製,但必須保留照片原始資訊
EXIF檔,以供驗證。
【案例說明1】
https://youtu.be/qCHd1w96Sgk
https://youtu.be/9ZQyJtDqiGw
像這樣直接拍到駕駛下車,毫無疑問就是2400元了。
【案例說明2】
https://youtu.be/3M1LVatDoSc
像這樣沒有拍到駕駛座,拍攝時間也未滿三分鐘,就
必須用其他照片做輔助證據,否則只能開臨時併排。
加上這兩張照片做為輔助證據,這一案也是2400元。
http://i.imgur.com/Wdxxkkk.jpg
http://i.imgur.com/gYaeP2x.jpg
【案例說明3】
一張斃命!清楚拍到駕駛不在車內,2400元乖乖繳納。
http://i.imgur.com/5Ywlbda.jpg
【案例說明4】
完美分解動作,1、2、3、4,拍到駕駛上車,一樣是
2400元
http://i.imgur.com/v9QM5MT.jpg
http://i.imgur.com/8a1D5Yg.jpg
http://i.imgur.com/resQ3si.jpg
http://i.imgur.com/pnarKGW.jpg
【案例說明5】
四張照片從不同角度拍攝,且涵蓋全景,證明不是因
前方車流回堵而導致的塞車,且照片拍攝時間前後超
過三分鐘,併排停車成立,罰款2400元。
http://i.imgur.com/Iz3QLUu.jpg
http://i.imgur.com/bQPkpPz.jpg
http://i.imgur.com/IuKF7JZ.jpg
http://i.imgur.com/HZI99Bb.jpg
【案例說明6】
兩張照片,一前一後,間隔三分鐘,一樣是2400元。
http://i.imgur.com/TPvbfPg.jpg
http://i.imgur.com/Bg4NIre.jpg
【案例說明7】
機車最好檢舉,只要車主不在車上,拍一張照片即可
開單告發,像這樣就是2400元了。
http://i.imgur.com/6J6LOqn.jpg
【*a.例外狀況說明】
前述說明,右側必須要有車輛停放才構成併排停車要
件,但是有一個例外情況是,如果車輛右方是停車格,
車主(為了省停車費)不把車停入格子內,而是併排
停在停車格外的話,一樣可以用併排停車開單。法條
依據如下:
根據交通大隊執法組,以及交通部 105.12.07. 交路
字第1050030545號函釋:
一、「併排停車」係指車輛以斜向、垂直或平行等方
向與其他更靠近路面邊緣之停置車輛併排於道路
路面上,故「併排停車」除指實質兩車之併排外
亦應兼括抽象上可能得併排
二、有關詢問道路旁設置合法停車格(車格內未停放汽
機車)併排停車,因該汽車已占用車道、造成道路
使用空間縮減,致增加其他汽機車駕駛人或行人
為閃避、繞越該違規車輛所衍生之危險,只要違規
車輛併排道路旁之「停車格」(非實際車輛)停車,
致部分車身已佔據車道時,即可構成「併排停車」
之處罰,屬抽象上的「併排停車」處罰之範圍,應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併排停車處罰。
【案例說明8】
這台SENTRA就是如上所述案例,業已開單告發併排停車
2400元。
http://i.imgur.com/sGAQUd9.jpg
http://i.imgur.com/6VZKt6j.jpg
http://i.imgur.com/qbQVUIx.jpg
【*b.併排臨停】
【案例說明9】
停車未滿三分鐘,或是無法清楚拍攝到駕駛座是否有人,
只能以併排臨停告發,罰單600元。像案例中這台TEANA,
從我發現這台車到他開走,前後不到一分鐘,就只能以
併排臨停送件。
http://i.imgur.com/U2i3AYD.jpg
http://i.imgur.com/6PPGQdc.jpg
http://i.imgur.com/ARTT89k.jpg
【案例說明10】
以行車記錄器由後往前拍攝採證的話,部分承辦人會以
無法確定駕駛人是否在車上,以及車輛是否處於完全靜
止狀態,未免引用法條(55或56條)爭議,爰不予舉發。
所以這部分算是爭議最大的,同一分局同一承辦人,有
時會開單,有時又打槍,必須看個別案件違規情況決定
之。
像這個是有開單告發的(併排臨停)
https://youtu.be/yHdIDoqWlgU
這兩個就又變成併排臨停不成立
https://youtu.be/zc8F9nMr_dw
https://youtu.be/3-fOoXj-JXQ
以上是系列教學文之一,提供給各位版友參考。
#DOD行車記錄器真是檢舉好物
#Time Stamp APP也是檢舉好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