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一下這個主題
民眾舉發有很大的爭議
不過通常社會都只會有正邪兩種判斷
一種是殺人犯,一種是被殺的人
你被檢舉就等於是殺人犯
社會與論沒有替殺人犯說話的道理
民眾舉發,免成本的業績,警方也樂的輕鬆
我google過一些資料
其實法律對於警方執法有很多規定
警方舉發交通違規方式大致上有兩種
當場製單舉發,或是逕行舉發
參考資料
警察行使逕行舉發之程序規定為何?
https://tinyurl.com/l7ufl9o
簡單來說,非到不得已
交通違規案件都希望警察能夠當場製單,並簽名
還有一個很重要,民眾陳述的權利
當場製單,就是要限制公權力不被濫用
警方衡量當時的時地物,做出最妥適的裁罰
除非是闖紅燈,或是警車都追不到的,動態的違規
是可以逕行舉發的
舉例違規停車好了
發現車內駕駛不在,可以逕行舉發
倘若車內駕駛座在駕駛座上,就不可以逕行舉發,要當場開單
所以民眾檢舉違停很重要的關鍵,就是要拍到駕駛座有沒有人
之前有一個民眾檢舉的照片,沒拍到駕駛座,被警方退件
結果檢舉達人投書媒體指控警方瀆職
媒體也一面倒的站在檢舉達人那邊(因為沒人會替殺人犯講話)
探討警察執法的規定,其實有的還滿繁瑣的
以上是兩種舉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