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雖然不知道從哪裡得到,
"過失是當事人承認的" 這個結論?!
但是事實上好像不是如此,
這個判決寫得其實比我想像的完整很多。
大家可以上司法院的網站瀏覽一下,其實蠻完整的。
並非如媒體說的撞死闖紅燈的人還有過失這般無奈。
簡單整理一下
首先,法院清楚的交代有哪些證據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
見本院卷第60頁、104 年度他字第7321號卷第7 至20、23頁)
而且這些證據在審理過程中都提示過而且被告同意其證據能力
第二
法院當庭有勘驗監視錄影器光碟並且有做成勘驗筆錄,
這部分也清楚的記錄在判決中
09:44:37紅綠燈號誌轉為黃燈,此時被告車輛尚未抵達停
止線。
09:44:37末被告車頭與被害人機車右側發生碰撞,碰撞地
點在網狀區與斑馬線間。
09:44:38被害人的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往前拖行至網狀區
邊緣。
被告駕駛之車輛尚未抵達路口停止線,即仍在停止線之前方
,是其係在圓形黃燈之號誌狀態下,通過路口停止線,並隨
即在南京東路斑馬線前緣(靠近網狀區這側)與被害人之機
車發生碰撞之事實,業經本院勘驗無訛。
法院很清楚的告訴你,被告"闖黃燈"
而且法院還依據卷證資料做了測量,但是距離計算那些我看不太懂
所以我只節錄文字部分
倘被告於撞擊被害人之瞬間,隨即開始踩煞車者
,其在有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阻擋於前,此觀刮地痕長約6.
2 公尺即可得知,即除車輛自身之煞車系統外,外界亦存有
相當阻力之情形下,猶向前行駛達9.3 公尺才煞停,顯見其
車速非慢。何況,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
輛之引擎蓋,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
意思是,他不只闖黃燈,
而且開車速度並非被告自己說的只有2.30公里這麼慢。
所以法院從上面的推論看來,認定被告是有過失的。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只是法律的條文,
重點是是否有預見可能性跟迴避可能性,或是有客觀的注意義務的違反。
我沒有親眼看到這個案子的各項證據,
但是上網看過這個判決就知道法院判這個案子的心證是如何得到的。
"開車開慢一點,而且不要闖黃燈" 我想大家對這樣這個結論都可以認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