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是原po,
我在文章中可能表達不是很清楚,
事情是這樣的:
今天在進行道路駕駛考試,
考官說讓我進行路邊臨時停車(車身須與人行道間隔小於60cm),
(如下圖)
http://i.imgur.com/qFjddyS.jpg
因此我打右邊方向燈從車道2向右挪往車道3,
在車道3在張望車位和後方來車(此時車子持續向前滑行,方向燈未關),
在10來秒後切入車道4後進行路邊停車。
在回考區時,考官說我:
"變換車道、轉彎後仍持續顯示方向燈",
因此須扣16分,
但是根據官方解讀這是預防駕駛,避免誤導後方來車,個人解讀是針對忘記關方向燈的情
況?
因為我是仍然要進行往右切車道的,
所以,是否可以視為連續變換車道或是駕駛不當(切換車道太慢等)
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對該結果進行申訴呢?
(因為明天要搬家了,這是申訴的最後機會,另外申訴地點時間成本也有點高,但在這種
地方被扣分很不甘心,才會請教版上的大大,是否真的是自己的錯不用浪費時間了呢)
謝謝大家orz
※ 引述《newstyle27 (newstyle27)》之銘言:
: 大家好,
: 請問在道路駕駛時,
: 若欲在最外側進行路邊臨時停車,
: 須向右連續切換兩車道,
: 若先打右邊方向燈向右切換一車道後,
: 繼續亮燈行駛後約10來秒後再進行第二次車道切換,
: 是否構成道路駕駛考試中16分的扣分項目呢?
: "變換車道、轉彎後仍持續顯示方向燈呢?"
: 或者可以視為連續變換兩車道呢?
: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