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出國出差結果車被偷兒幹走了
隔天下午我爸發現不見後馬上報案,三天後幸運找回
(剛拆幾樣東西而已...再晚幾天大概就剩骨架了..)
結果前幾天收到罰單,是車被偷當天半夜二點被拍的
公路局發的公文說 我爸當天下午四點報的案 被拍時間在報案前
無法證明是偷兒開的,所以應該要自己繳罰單....
如果不服可以自行去法院上訴...WTF..請問這種上訴成功的機率高嗎?
如果我提供機票證明我事發前就不在台灣的證據有用嗎?
雖然才1800,但不是我自己犯的蠢事,這樣要請一天假去弄...
感覺有點ooxx.....
請問有苦主可以分享一下後續的經驗嗎?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