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意見!
應該是被嚇到反應過大
且自身也沒有
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檢舉別人也說不過去
另外想問一下,
1.若我是前面那位車主
因此事而被檢舉開單
我能否主張未有標準測速儀
故不能判定我與後車無保持
安全距離。
提起訴願要求撤單阿?
2. 這個要不要開單是不是
也是很看警員主觀認定呢?
我幫忙檢舉過其他類似的事件
但就唯獨這一件,特別回信說
不宜舉發,故上來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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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如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n2d5QN-3u0
後續其實還有故意逼車等行為
我分三段檢舉,晚點補上完整影片
先討論這一段而言
網路上傳檢舉之後 承辦警員回信跟我說
"該車依序變換車道有使用方向燈"
"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我想說可能是他業務多搞錯,我要檢舉的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1條第1項第3款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打電話去詢問該承辦警員
他是跟我說像這種變換車道有無保持安全距離
需要有標準測速儀器才能認定時速
那我就問他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所規定的小型車最小安全距離,不是30公尺嗎?
高速公路上白色實線4公尺,虛線6公尺。一組不是10公尺,
影片中變換車道時連一組都不到,就算大家都開60好了
這也明顯違規了吧?
該警員傻笑了一下,還是堅稱說一定要有儀器才能認定時速
講了好久,還是不停的在鬼打牆
後來該警員回信給我內容大意是
行車紀錄器的影片只能做為參考,不能替代實測之數據
舉證力薄弱,避免爭議,不宜舉發。
請問一下現在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真的都是這樣,
民眾沒儀器就不能舉發嗎?
假設,我是說”如果”是該警員想搓掉了話
我該怎麼辦呢?
我有問他這檢舉能否訴願
他是說可以,但我想先聽聽各位的意見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