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anxxxxx (隨~)》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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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救護車只要載了人就一定要嗚笛?就一定要別人讓?
: 難道就不能判斷一下是否真的緊急?
: 一定要搞到摩西分紅海,然後再闖個紅燈才爽?
先看法源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十七條
第二項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第 4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
反依第二十條所定標準超額收費。
另外,印象中有的縣市有訂更嚴格的罰責。
也因此並不是一定要鳴笛和閃燈,如果任意使用會被罰的。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2006年張惠妹搭救護車進行跨年趕場,印象中下場
是開罰20萬。
而實務上,在處理車禍之類的事故時,車上人員為了怕麻煩都還是會
使用。反正理由可以說傷者頭暈可能有腦震盪之類就可以了,應該都不會
依規定開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