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問內線119巡航不讓道派一個問題
先說我這篇所指速度都是以經標檢局檢驗合格之測速槍所測得速度
也不要鑽牛角尖119就是119.0(後面無限個0)不是119.000000(中間無限個0)1
當你今天於速限110路段定速119時,而前方是一台110巡航的車
請問你的選擇是:
1. 遠遠地就開始緩慢減速至110,在保持安全距離的狀況下和他一起快樂地巡航
2. 希望他能主動讓道(中線車況准許他讓道的情況),讓你能繼續119巡航
3. 自己找縫鑽出去,再回到內線119巡航
選擇1的,我認為你才有資格說你已經是最高速限,所以不用讓道
選擇2的,我認為你和那些被說「只要前車比我慢就該讓道」的是同一類人
選擇3的,我認為你和那些被說「有本事超速就要有本事自己找縫出去」的是同類人
以下回歸法律面
關於第3個選項,我這篇就不細談,就講1和2
在法律上「速限就是速限,是一個值而非一個range」
譬如速限110就是110,而不是110~119
至於為什麼會有速限100可以開到109、速限110可以開到119
這是微罪不舉的概念
法源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12條第1項
「(前略)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
免予舉發」
《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16款則規定是那些項目得免予舉發
其中第11款「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
什麼叫做「得」,這邊我就不贅述
不知道的人該回去重唸國文了……在法規上「得」是念作「ㄉㄜˊ」不是「ㄉㄟˇ」
所以在《細則》第12條第2項也寫到: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這邊的本條例指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當中提到的例外情形我去翻過了,就是無法確認違規行為人的情況罷了
而細則第12條第3項則說到該怎麼予以勸導
其中第2款提到「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
所以速限110,開111~119的一樣是違法(這邊指廣義的法律)
警察要直接開你單也是沒問題的,只是基於微罪不舉,一般都以勸導代替開單
至於我本來就是認為
不管當下速度如何,只要前車比後車慢,在中線允許的情況就該讓路的那一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