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日前遭酒駕者擦撞(我是零責任)
主要是駕駛座的車門(刮傷+輕微內凹+影響車窗)
基本上一定會做的就是將這扇門處理好
但有些地方我不確定是不是這次造成的傷痕
就問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說在殘值內都可以處理(約10萬)
包含
1.我可以多烤另一扇門的漆(有少許痕跡)
2.後視鏡不太好扳動,可以換掉或維修。
(平常很少很少扳動,也許不是這次造成的)
3.車門下方的側邊也有凹痕(平常沒注意)
但我的車一直以來都是回原廠處理的
這樣可能會多幾萬元
A.假設我原本的駕駛座車門要2萬
上述的其他問題要多花2萬
保險公司賠給我沒有問題
但保險公司會「所有金額(4萬)」都去找肇事者求償嗎?
(對方酒駕,我想對方即便有保險應該也沒意義)
那我讓肇事者負擔其他「不確定(2萬)」的部分合法合理嗎?
B.保險公司的人還補了一句說若烤漆有色差也可以全車烤漆
↑這句話業務人員已道歉(此段不需討論了)
這我就納悶了
保險公司說的全車烤漆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還是說這只是丙式的權益?
意思是我原本就可以利用殘值金額來處理我的車子(出險)?
只是這回是我被撞
讓保險公司還可以去跟肇事者求償
求償的範圍是確定造成傷害的部分
也就是駕駛座車門的「金額」?
若是A→那我只修理駕駛座的車門
若是B→那我把相關的部分一次做好
簡單的說
雖然酒駕活該
但若不是他的責任卻要他負責也說不過去
只是最衰的還是我
感謝各位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