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個常在檢舉的人來說說感想好了。
這新聞裏提到的
"深夜違規停車、車牌污穢、紅燈未及時停車以致車身超過停止線但前輪未進入、
亂按喇叭、未依標誌減速慢行等等"
就我知道很少人會檢舉,就算檢舉也很少成功,除了車牌污損外。
理由是這些太難用影片跟照片來舉證了。
而新聞中的護理師例子也很好笑,停紅線叫微罪嗎?
如果停紅線也不能檢舉,難怪台灣交通會亂成這樣。
我對新法比較有意見是具名。
就我聽到看到,有人檢舉沒具名只留正確手機就被警察洩露給被檢舉人,
造成檢舉人家庭被騷擾。
過去不需要具名的作法也的確是變相在鼓勵民眾檢舉,
或許有部份是報復心態,但是只是報復心態是無法持久的。
一天十封檢舉,一年花在剪影片、截圖、填寫檢舉單的時間太多了。
如果不是為了想讓改善交通,其實拿這些時間來睡覺不是更好?
具名檢舉只是壓低檢舉量而已,後面什麼到案說明根本是鬼扯了。
對檢舉內容有疑慮,且通知不到檢舉人,退件就好了。
哪需要人到案說明?
結論就是,執法單位面對越來越多"成案"的檢舉案件,又不想多補人力來處理這塊
所以就是拿檢舉人來開刀,壓低檢舉量,
這樣執法單位輕鬆、愛違規的也快樂,只是台灣交通會更亂而已。
※ 引述《pchunters123 (pp表接受。和感謝,「今)》之銘言:
: 原文連結:蘋果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213/1297669/
: 原文內容:
: 【防治魔人】不可再匿名檢舉 深夜違停等小違規將免罰
: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暴增,讓警方疲於奔命,其中又有不少難以查證違規,未來將不可
: 再匿名檢舉,交通部將修法解決浮濫檢舉情況,為確保檢舉事實真實性,規劃明訂檢舉人
: 須具名且提供身分證供警方或監理單位查證,必要時可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若不到案或
: 不具名,將不予受理;另外深夜紅線停車等微罪,經勸導後可免罰,但因檢舉案無法實施
: 勸導,修法也放寬可不予勸導就免罰,微罪檢舉案將可直接免罰,最快4月底前上路。
: 民眾透過行車紀錄器或手機拍照錄影檢舉案越來越多,更產出不少「檢舉達人」惡意檢舉
: ,讓民怨連連,警方也疲於奔命,去年底高雄一名正妹護理師因要上小夜班,為了自身安
: 全,將機車臨停在醫院旁邊巷弄紅線上,被檢舉達人盯上,3月內收到14張罰單,繳了
: 8400元罰款。
: 但現行規定許多微罪經勸導後可免罰,譬如深夜違規停車、車牌污穢、紅燈未及時停車導
: 致車身超過停止線但前輪未進入、亂按喇叭、未依標誌減速慢行等,警方可經勸導程序後
: 免罰車主,希望微罪用勸導代替舉發,推動微罪不罰,但卻因民眾檢舉導致警方沒有勸導
: 空間,讓檢舉凌駕在警方執法權上,也造成民怨不斷。
: 交通部昨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訂交通違規案
: 件情為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有客觀事實無法執行勸導程序,將可免經勸導程序就免罰
: 。
: 另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明訂檢舉案件須為7天內違規行為,統一裁罰基準
: 及處理細則除修正呼應母法規定,檢舉違規行為超過7天的案件將可不予受理外,增訂檢
: 舉人應具名並提供身分證字號,供公路監理單位或警方查證,若有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
: 到案說明,若民眾匿名檢舉,經通知補正檢舉具名資料或到案說明應配合辦理,若不具名
: 或不到案說明,將可不受理檢舉。
: 交通部表示,該規定主要是為確保檢舉資料正確,防止亂檢舉案件,檢舉人應對檢舉事實
: 負責,該法規預計預告14天,若公告期間沒有意見,最快4月底可以上路。
: 心得/說明:
: 看樣子以後,開車要更小心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