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在法律上的問題是當初裝設的時候是為了扣款,不是為了抓犯罪
為了隱私權所以不能用來抓犯罪,連超速都不能抓
但是ETC還是可以用來監測車速,不過只拿來監測整體車流狀況
不能拿來監測特定車輛的車速
假如只是當初裝設的時候沒有申請這項用途,那現在申請不就好了?
大不了脫褲子放屁;先拆下來,申請完再裝回去,這樣不就符合申請條件了
※ 引述《ray198776329 (我真的好帥)》之銘言:
: 現在ETC都可以偵測車牌,
: 這樣的話很容易可以辨識被註銷的車牌,
: 或者是被偷的車牌,
: 通緝犯應該很容易抓啊!
: 問題是現在有那麼好的資源,
: 為什麼不拿來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