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da10 (二孔夾)》之銘言:
: 各位好 去年12月和計程車發生擦撞 雙方人都沒事 就車損而已
: 初判表顯示我無肇事責任 後來對方不爽 又花了3000去開鑑定會
: 我自己本身有跟保險公司備案 對方卻是不聞不問 最近鑑定結果出來
: 依舊是對方全責 ~ 結果司機打來叫我自己修 他不賠 要告隨便我去告
: 重點是他車是跟台X大車隊租的 他也沒跟車隊申請出險 態度還很差 ~
: 和車隊投訴也沒用 客服告之要對方自己申請才可以 ~
: 想請問接下來是否只能到"地方法院"告 還是說去警察局告就可以 ?!
: 遇到老歡顛的真的很討厭 ... 就已經沒有要他賠償那幾天修車的代步費用
: 以及跑鑑定會請假的費用 結果態度還是超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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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新車舊車,沒車體險又遇到無賴,你就是只能自己吞了。
1.先自費修再跟他要,但法院判的通常比花的少,又不知道要耗多久時間心力,再來對方若無業無財產,判了幾乎也是白搭。
2.放著跟他耗,耗到賠錢給你了再修,但不知道多久沒車用,而且也是通常賠的比修的少。
法院判,工資不折價,但也要合理範圍,所以灌水程度有限,而零件折舊折非常多,恢復原狀的判決也沒想像的這麼好,工作所得跟車資補償各方面,舉證跟判賠的落差大多也難符合當事人所望,而且這些的前提是「你要有錢有閒跟對方耗」
台灣法律風氣就是在告訴大家,無賴擺爛最划算。
所以除非真的賭性堅強又真的花不下去車體險,不然還是儘量保滿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