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只是個人廢物法盲的看法XD 希望有法律專家來解釋這種糾紛 畢竟代客駕駛是蠻常出現
的行為
看起來是委任關係:你委任汽車業務保養並洗車 而汽車業務保養完後再委託洗車業者開到
洗車廠洗車
依民法537條汽車業務使第三人代為處理須經委任人同意
又依民法538條 汽車業務違反537條的規定就第三人之責任 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再來544條,汽車業務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
人應負賠償之責。
再來 由汽車業務的角度來看:
他委託洗車廠代為駕駛去洗車 但不幸的車廠人員將車子撞了
依據民法544 汽車業務可以向洗車廠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流程應該是
原po向汽車業務求償 汽車業務再向汽車廠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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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小弟法盲的看法 歡迎鍵盤律師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