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論判決對於警職法攔檢酒測的認定合不合理(依照判決見解,變成很多在攔檢點前停靠
路邊的人都可以拒絕臨檢,其實感覺怪怪的),但依照道交條例第35條規定,拒絕酒測是要
扣車的,從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247號判決)看不出來警方在開完單後還
有做甚麼,但猜測應該之後什麼都沒做(有執行扣車動作對方很難再裝死吧),但這就奇怪了
,你既然懷疑他是意圖拒絕酒測,卻沒做後續防堵的行為,只想開單了事,警方執法有點便
宜行事了,就算法院不用警職法的問題去撤,這次執法還是很多瑕疵,結果應該還是會一樣
,只是理由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