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artblue (再度出發....)》之銘言:
: ※ 引述《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之銘言:
: : 至於有沒有警察敢這樣開,或法官這樣則是另一回事。
: 好
: 8/17(五)22:30分林口三井一樓星巴克門口集合
: 我一路北上轉高架下堤頂交流道
: 從頭到尾開內線GPS時速105~110
: 你們就開車在後面造成所謂的堵塞
: 行車記錄器檢舉或叫紅斑馬都可以
: 如果因此被認定違法開罰
: 我把車子報廢+捐20萬給家扶中心
: 如果被判定不違法
: 後面每台車子各捐1萬元如何?
: 敢賭嗎?
: 之前不是一堆人說不管前車時速多少
: 只要擋到後方車輛就是違法
: 那來實驗啊!
: 上一篇一堆鍵盤車手只會躲起來噓
: 約跑做實驗沒一個人寄信給我
: 噗!
既然你要引我的文,那我就來回一下.
是說這年頭一堆人沒把別人寫的話看完,然後曲解原意還一堆人捧.
雖然看到你講救護車需不需要讓這點讓我不太想回你了.
不過想想還是應該要澄清一下法規怎麼寫的.
在我原文最後面我都寫了現行法規跟執法機關認定有差異,所以以最高速限佔用內車道執法機關是不會罰.
請問你是要實驗證明什麼?證明我說的是對的?執法機關不會開罰?
執法機關認定不開罰,不代表沒違規這點基本的法治邏輯你不懂?
執法機關本來就有權解釋法規.可是不代表機關解釋一定是對的.不然一堆人吃跑飽去打行政訴訟是打好玩的?
不然你來設計一個實驗證明我說現階段法規跟解釋有落差是錯的啊?
我都說不會開罰了,這部份是要實驗什麼?來個實驗證明我對於法規的解釋是錯的阿.
法規貼給你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怎麼寫? 他明確指出國道內車道是超車道.
超車完後就該駛離,不然造成超車道堵塞,會開罰.
請問你這條法規裡有說,以最高速就可以佔用超車道?以最高速得以行駛是主管機關的解釋.
並不是法規本身有寫出來的但書. 懂了嗎?
不然這樣好了,既然你那麼愛實驗.
你把法規裡寫允許以最高速佔用超車道的條文找出來給我.
我馬上買美台機票回去陪你實驗.
還有針對你說救護車該不該讓法規是這樣寫: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
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
駛執照。
他可沒說駕駛人可於自行判定有無違規後決定避讓.避讓緊急車輛是你身為用路人的義務.
不要連法規都沒搞懂就在那邊叫.
當然,要是緊急車輛在對向,然後道路中間又有分隔島的之類的例外,我相信執法機關是不會開罰的.
不代表沒違規.
PS,既然你愛這樣認定救護車該不該讓,我希望你有哪天需要用到緊急車輛的時候,
其他駕駛人對於避讓緊急車輛的認定比你寬.該讓就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