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是整台撞爛不能回復原狀
或者古董車台灣都找不到零件
不然沒有什麼老車只能賠殘值這種事
這種說法是保險公司故意散播出來誤導人的話術
我國民法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如果是老車車主
我會建議你主張第213條第1項
要求侵權行為人將你的車「回復原狀」
也就是說說回復到你被撞之前的樣子
在這種情況下
你是不能主張更換新零件
因為新零件不是你的原狀
一般來講
車子能鈑就鈑、能修就修
不能修的零件,就更換成年份相近的中古件
這和主張「金錢賠償」的第213條第2項、第214條、第215條
需要考慮折舊、殘值的情況不一樣
不要再聽保險公司話唬爛
堅持不賠的話
把肇事者吉下去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