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去年開貨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時撞死一條穿越馬路的土狗,他沒報警處理就離開
,事後被警方認定肇事逃逸,開罰三千元、吊扣駕照一個月,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他提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新北地院認為肇逃行為屬實,法官判他敗訴。 新北地院10
7年度交字第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60號
原 告 張哲誠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原告主張:
(一)當發生事故時,無法辨識狗是誰的,沒有晶片狗牌,也無帶狗鍊,看不到狗主人。本
人識字不多,屬身心障礙人士(中度),當天
撞到後,即將狗抬到路旁,不知如何處理,因有要事即行離開,也不知撞到狗要打 119案
,
也不懂撞到動物也要去找人民的媬姆來處
理。
等到狗主人去報案,通知原告,才知到狗主人是誰,怎麼可以讓狗獨自在巷內,太不負責
了。事後在分局達成和解,本人負擔狗狗的火化費用等…新臺幣 6千元正。請法官大人給
原告機會,本人收入很差,靠打零工,又是低收入戶,老爸已年邁80好幾了,請高抬貴手
。
(二)為此聲明:(1)原處分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答辯:
被告則答辯以: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二)按所謂「逃逸」,並不限於汽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未做任何察看即行離去之行為,凡汽
車駕駛人於肇事後,未經他造當事人同意逕行離開肇事現場,亦未留下聯絡資料、方式,
致使他造當事人或有關單位難以尋求賠償、追究責任者,均屬逃逸。
至於肇事雙方責任如何、損害是否嚴重、有無下車察看等情,並非問。件查採證光碟及事
故調查卷宗之內容,系爭車輛撞及狗而肇事後,僅將狗遺體移至路旁,然並未停留現場或
報警待警察到場處理,卻逕行離開現場,確有前開違規行為無疑,裁處並無違誤。
撞到小動物(ex: 壓到蝸牛,老鼠)沒報警都算肇事逃逸嗎?